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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为残疾人士提供的民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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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较早前一名成骨不全症(俗称「玻璃骨症」)患者被航空公司拒绝登机。有关残疾人士获提供平等合理的民航服务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接获残疾人士使用民航服务时遭不公平或不合理对待的投诉宗数和详情(包括投诉的日期、性质,以及当局跟进工作的进度或结果);

(二)当局有否就航空公司及地勤服务公司(民航服务机构)向使用其服务的残疾人士提供支援和安排事宜,制订任何指引或规定;若有,详情是什么;若否,当局会否考虑制订该等指引或规定;若会,工作的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制定法例,规定民航服务机构须为残疾乘客提供平等合理的服务及安排,并订定违法罚则;若会,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就陈家洛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在过去五年,运输及房屋局和民航处并没有收到残疾人士使用民航服务时遭不公平或不合理对待的投诉。

  不过,香港机场管理局(机管局)曾在过去五年接获相关投诉个案(见附件一)。

  另外,根据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提供的纪录,在过往五年,有关於残疾人士使用民航服务时遭到不公平或不合理对待的个案载列於附件二。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均有要求航空公司在安全的情况下协助残疾人士得到适当的民航服务。

  民航处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原则下和因应相关指引,包括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九──《简化手续》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机舱安全作业指引」,已在其刊物CAD 360「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规例汇编」中要求本地航空公司须协助残疾人士得到适当的民航服务,并详述申请及持有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当中有关接待残疾乘客的要求包括∶

(i)除涉及安全因素外,不得因身体缺陷而拒绝残疾人士接受民航服务;

(ii)航空公司应确保机上残疾乘客的数目不多於机上的主层紧急地板出口(注)的数目;

(iii)每一上述出口附近只能提供座位予一位残疾乘客,但残疾乘客的座位不应阻碍紧急逃生出口;

(iv)所有机舱服务员均须接受接待残疾乘客的训练;和

(v)予残疾乘客提供的服务不应妨碍机组人员工作,及不应影响相关人士使用紧急设备和机舱紧急疏散。

(三)除上述由民航处向本地航空公司所发出的要求外,《残疾歧视条例》(《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如拒绝让残疾人士进入及使用公众人士获准进入的地方,或拒绝向残疾人士提供服务,则可能被视为触犯《条例》。有关服务及设施包括交通运输设施及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服务。

  然而,如向残疾人士提供该服务或让残疾人士进入及使用有关地方会对服务或设施提供者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又如该交通运输设施的设计或建造方式令残疾人士不能进入或享用,因而向残疾人士提供有关的交通运输设施会对服务或设施提供者造成不合理的困难,则不属违法。

注:一般而言,机舱主层上有两种紧急出口,包括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和机翼上方的出口。由於机翼上方的出口位於窗户,而乘客须爬出窗户以离开机舱,此等出口或对残疾乘客於离开机舱时造成困难。为保障残疾乘客及其他乘客的安全,航空公司不会安排残疾乘客乘坐机翼出口附近的座位,另外残疾乘客的数目亦不能多於主层地板齐平的紧急出口的数目。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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