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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处理逾期逗留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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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本年四月,警方在调查一名少女堕楼死亡事件期间揭发其菲律宾籍母亲逾期在港逗留长达21年。此外,有一名儿童自九年前从内地来港以来一直在港匿藏,而近日该儿童及其家人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自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逾期在港逗留的人数,并按附件一列出分项数字;当局是否知悉该等人士逾期逗留的原因;

(二)入境处现时处理逾期逗留个案的程序和措施为何;及

(三)过去十年,分别有多少名逾期逗留并获发担保书(俗称「行街纸」)的儿童(i)被遣返原居地,以及(ii)获入境处处长酌情批准在港逗留?

答覆:

主席:

  就蒋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曾处理的逾期逗留访客人次按入境来源地表列于附件二。同期,外籍家庭佣工因逾期逗留被拘捕的人次见附件三。

(二)入境处有既定的工作程序稽查逾期逗留个案,亦会透过不同渠道接收有关情报及个案,并会灵活调配人手跟进及调查。

(三)《入境条例》(第115章)指出入境事务处处长(处长)可行使酌情权,批准个别人士留港。处长根据条例行使酌情权时,必须考虑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维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不符合既定政策的个案,必须有其独特和充分的理据支持。处长会按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小心考虑,例如个案本身是否具备充分强烈和有力的人道或恩恤理由,并根据当时公众利益所需作出决定。

  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处长行使酌情权共批准186名人士留港。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述及的分项统计数字。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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