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题:逾期逗留人士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一名报称在三岁时以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来港并在港逗留九年的儿童,日前跟随其祖母到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自首。入境处发言人表示,如证据充分,会对相关人士提出检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过去十年:

(一)入境处每年处理多少宗逾期逗留的个案,并按有关人士的性别、所属年龄组别、原居地及逾期逗留时间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入境处每年向多少名逾期逗留人士提出检控,当中的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刑罚为何,以及有多少人在定罪或服刑后被即时遣返(按该等人士的原居地列出有关数字);

(三)入境处每年把多少名逾期逗留人士遣返原居地;

(四)入境处向逾期逗留人士发出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的最短及最长的年期为何;

(五)入境处处长酌情批准了多少名逾期逗留人士在港逗留(按有关人士的性别、所属年龄组别、原居地及逾期逗留时间列出分项数字),以及处长行使酌情权的程序为何;及

(六)教育局协助了多少名逾期逗留的儿童在港就学(按有关儿童的性别、所属年龄组别、原居地及逾期逗留时间列出分项数字),以及教育局提供有关协助的程序及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陈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曾处理的逾期逗留访客人次按入境来源地表列於附件一。

(二)及(三)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第41条,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经定罪后,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因逾期逗留而被检控的访客数字见附件二。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述及的其他分项统计数字。

(四)获入境处发出担保书以代替羁留的人士须按入境处订明的期限亲自向入境处报到。入境处会按每宗个案情况决定有关报到的订明期限,及是否准许该人士继续以担保代替羁留。

  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获入境处发出担保书以代替羁留的逾期逗留个案,留港期间最短者少於一周,而最长的个案因涉及诉讼等特殊情况留港达十年。

(五)《入境条例》(第115章)指出入境事务处处长(处长)可行使酌情权,批准个别人士留港。处长根据条例行使酌情权时,必须考虑条例的主要目的是维持有效的出入境管制;不符合既定政策的个案,必须有其独特和充分的理据支持。处长会按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小心考虑,例如个案本身是否具备充分强烈和有力的人道或恩恤理由,并根据当时公众利益所需作出决定。

  自二○○五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处长行使酌情权共批准186名人士留港。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述及的分项统计数字。

(六)获准以担保代替羁留的非法留港适龄入学儿童如欲在滞港期间就读中、小学,须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教育局在处理有关申请时会谘询入境处。入境处会因应个别个案所有的相关情况,包括该人士在短期内会否被遣送离境等,向教育局提出意见。在谘询入境处后,教育局会为有关人士的就读申请按个案情况作出决定及安排。若申请获接纳,教育局会按该儿童的居住地区及学习程度安排入读合适的学校。

  自二○一○年至二○一五年五月,入境处就32宗持担保书的内地儿童的就读申请向教育局表示没有异议。教育局及入境处并无备存逾期居留儿童及其他地区相关儿童在港就学的分项统计数字。



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