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将表决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政改方案
*************************

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立法会将於星期三(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时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在会议上,议员将辩论和表决一项由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的议案,以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该议案的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二○○四年四月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及二○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本会现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载於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一、从二○一七年开始,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共1 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   300人
代表、乡议局的代表、香港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
员的代表

  提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在提名委员会五年任期内,如因行政长官缺位而依法进行补选,新产生的行政长官的任期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三、提名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产生办法自行选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个人身分履行职责。

四、不少於一百二十名且不多於二百四十名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联合推荐产生一名行政长官参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推荐一人。

  提名委员会从上述获推荐产生的参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每名委员最少须投票支持两名参选人,最多可投票支持全部参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具体提名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登记的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此外,立法会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案小组委员会主席谭耀宗将於会议上提交小组委员会报告,并向立法会发言。

  梁君彦亦将根据《议事规则》第49E(2)条动议一项议案,内容为:「本会察悉於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省览有关《2015年〈2015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的内务委员会第23/14-15号报告。」

  在会议上,议员会就不同政策范畴向政府提出22项质询,其中六项要求当局作口头答覆。

  公众人士可透过立法会网页(www.legco.gov.hk)索取上述会议的议程。谨请注意,有关的议程可能会作出修订,请参阅立法会网页内关於是次会议议程的最新情况。

  欢迎市民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公众席旁听会议;如欲预留座位旁听会议,可在办公时间内致电3919 3399。市民亦可透过立法会网页的「网上广播」系统,即场收看或收听会议。



2015年6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3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