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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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六月十二日)刊宪。
政府发言人表示:「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优化现行的税务上诉机制,并提升税务上诉委员会的效率和效益。」
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会)是根据《税务条例》规定组成的法定组织,负责审理和裁定纳税人所提出的税务上诉。条例草案提出的修订建议,涵盖以下四个范畴:
(一)透过取消现行委员会下的呈述案件程序,容许针对委员会所作的决定而就法律问题直接向原讼法庭或上讼法庭(如适用)提出上诉。目前的呈述案件程序,过程耗时及成本高昂,亦影响委员会审理其他上诉个案的能力;
(二)赋权主持委员会上诉聆讯的人士就提供聆讯所需文件及资料发出指示。有关建议是对应逾时呈交聆讯所需的文件及资料等情况时有出现,导致聆讯延期或不必要地延长聆讯时间;
(三)赋予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上诉各方及其他出席聆讯的人士特权和豁免权。有关建议参照其他法定上诉委员会的做法;及
(四)增加委员会可命令上诉人缴付讼费的上限,由5,000 元提高至25,000元,以加强对琐屑无聊上诉的阻吓力。现行的讼费上限自一九九三年以来一直未有调整。
条例草案将於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议。
完
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