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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规管车辆维修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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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邓家彪议员的提问和署理环境局局长陆恭蕙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四月二十六日,慈云山一间车辆维修工场(「工场」)发生致命爆炸意外。据报,由於该意外可能因现场一部维修中的石油气的士泄漏石油气,公众及运输业界关注石油气工场的安全,以及当局对工场的规管是否足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就石油气车辆的维修事宜而根据《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制订的相关指引、指令、规例或工作守则的详情(包括文书名称、内容简介、公布及刊宪日期、更新/修订的日期,以及不遵从的罚则)为何;有何机制确保有关人员遵从该等文书;

(二)现时由机电工程署(「机电署」)发出的《石油气车辆燃料缸覆检指引》、《石油气车辆燃气系统维修及保养工作守则》、《香港石油气车辆维修工场指引》及《弃置石油气车辆燃料缸指引》的(i)公布、更新/修订日期,以及(ii)曾作出的修订详情;该等守则/指引有否刊宪、是否具法律效力,以及不遵从的罚则为何;

(三)根据现行法例,现时从事一般车辆保养及维修工作的工场(「一般工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包括在选址、防火、通风、排污和危险品储存设施,以及维修人员须配备的安全装备)为何;现行法例对可进行维修石油气车辆的燃料系统或相关配件的工场(即有雇用合资格监督及进行相关维修工作的「第六类胜任人士」的工场)有否额外及更严格的规定;如有,具体规定为何;如否,会否检讨相关规定;

(四)过去三年,各有关的政府部门有否就遵守安全规定事宜定期巡查合资格及一般工场;如有,该等工场的平均巡查次数分别为何;当局最后一次巡查发生爆炸的车辆维修工场的日期为何;

(五)过去三年,机电署巡查了多少间工场,当中属:(a)获准储存超过130公升石油气燃料缸,即「应具报气体装置」工场、(b)有雇用第六类胜任人士维修石油气车辆燃气系统的工场,以及(c)一般工场的数目为何;机电署就(i)违例储存超过130公升石油气燃料缸、以及(ii)在没有第六类胜任人士的监督下,进行更换石油气燃料缸或相关配件进行保养、修理或更换工作,分别向多少名工场东主提出检控;

(六)过去五年,每年第六类胜任人士的人数、年龄分布及占车辆维修技工的百分比为何;当中在合资格工场工作的人数与在一般工场工作的人数比例为何;

(七)现时机电署网站上公开的第六类胜任人士登记名册只有该等人士的姓名及他们修毕的相关汽车维修课程资料,当局会否考虑公开更多资料,例如他们工作的工场的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供公众查阅;

(八)鉴於据报发生爆炸意外的工场只属一般工场而非合资格工场,并无雇用第六类胜任人士监督及进行维修石油气车辆相关工作,当局有否检讨机电署对一般工场为石油气车辆进行维修工作的监管是否不足;及

(九)有没有计划修改相关法例,或制定法定指引,加强规管所有维修石油气车辆燃料系统的工场的安全?

答覆:

主席:

  石油气车辆计划於一九九八年在香港推行,政府对石油气车辆的维修保养事宜,采取了严格及谨慎的处理态度,以确保公众安全。《气体安全条例》规管气体安全事宜,确保煤气、石油气和天然气的进口、制造、储存、运输、供应及使用等方面的安全。就石油气储存及装置而言,若储存器内盛载石油气的总标称容水量超过130升,即为「应具报气体装置」,其建造和使用必须获得机电工程署(机电署)批准。现时有571个已获批准的石油气「应具报气体装置」,包括获批准储存超过130升的石油气燃料缸的29间车辆维修工场,以及五间「石油气燃料缸工场」。

  涉及车辆的石油气燃料系统或相关配件的保养、修理或更换工作和更换石油气燃料缸的工作,须由「第六类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至於不涉及上述工序的一般车辆保养和维修可於所有车辆维修工场进行。

  获机电署批准的「第六类胜任人士」,须修毕职业训练局所提供的「石油气汽车维修」课程并接受在职训练。现时全港有超过1100名「第六类胜任人士」。至於涉及石油气燃料缸结构或缸内配件的维修工作(包括进行驱气过程、更换缸内燃料泵及为气缸进行五年覆检测试),则必须在获得机电署批准的石油气燃料缸工场内由机电署认可的「第一类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第一类胜任人士」必须是相关专业工程师学会会员及至少拥有一年相关工作经验,并须要通过机电署的面试考核。

(一)及(二)为提高石油气车辆维修水平,推动职业安全及更理想的运作模式,机电署制定了有关石油气车辆的指引,详列如下:

(a)在二○○一年制定而在二○一一年更新的《香港石油气车辆维修工场指引》,该指引详述在《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及其附属规例下,建造及使用石油气车辆维修工场的法定要求,并就该等工场在设计、建造及地点的其他安全要求(如通风及防火等)和石油气车辆燃气系统保养提供指引。车辆维修工场会否获批准储存超过130升石油气燃料缸,视乎该车辆维修工场是否符合指引内列明的相关法定要求。在没有获批准的情况下而储存超过130升的石油气燃料缸的车辆维修工场,工场负责人会触犯《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第51B章)第3(1)条的规定,可被罚款$25,000及监禁六个月。

(b)在二○○四年制定而在二○一一年更新的《石油气车辆燃料缸覆检指引》旨在就石油气车辆气缸的覆检和测试提供一般指引,详列石油气车辆气缸的主要安全措施及法定要求,包括石油气瓶拥有人(例如石油气车辆车主)须最少每五?一次,聘用胜任人士测试及检验盛载石油气的石油气瓶(包括石油气车辆燃料缸)。覆检气缸时所进行的测试和检验,应由「第一类胜任人士」负责或在其监督下进行。胜任人士应确保检验和测试气缸按照规定进行,并发出证书,证明已测试的气缸符合规定标准。石油气瓶拥有人(例如石油气车辆车主)使用没有接受试验及检验的石油气瓶盛载石油气,便会触犯《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第51B章)第8(2)条的规定,可被罚款$10,000。如进行试验及检验石油气瓶的人士并不是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便会触犯《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第51B章)第16条的规定,该人士可被罚款$5,000。

(c)在二○○七年制定而在二○一一年更新的《弃置石油气车辆燃料缸指引》。该指引是在机电署协调下,由石油气车辆业界制定,概述石油气车辆车主、车行、维修工场、回收公司及石油气燃料缸工场应怎样处理弃置石油气燃料缸。内容包括说明拆卸石油气燃料缸的工程应由「第六类胜任人士」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而驱气过程则应在石油气燃料缸工场由「第一类胜任人士」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第一类胜任人士」应确保驱气过程按安全规定包括确保驱气进行的地点附近工作的人以及公众人士均受到保护,并签发证书,证明石油气燃料缸已完成驱气。如进行拆卸石油气燃料缸或进行驱气过程的人士并不是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该人士便会触犯《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第51B章)第16条的规定,可被罚款$5,000。任何人士没有按法定安全规定进行驱气过程便会触犯《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第51B章)第23条,可被罚款$5,000。

(d)於二○一○年十二月制订了《石油气?辆燃气系统维修及保养工作守则》供业界参考。该工作守则是由石油气车辆业界组成的技术小组拟备,概述石油气车辆进口商、车辆维修工场和相关行业就涉及石油气燃料系统或相关配件的保养、修理或更换工作和更换石油气燃料缸的工作,须由「第六类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而石油气车辆燃料缸的测试和检验(包括更换缸内燃料泵)则由「第一类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以确保相关业界以安全的方式运作、有关从业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以及整体公众安全都得到保障。如进行相关工作并不是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该人士便会触犯《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第51B章)第16条的规定,可被罚款$5,000。

  指引并非法定文件,而是以行政方式发出及推行,具体地说明相关法定要求及达致相关要求的建议技术措施,让业界有所遵循。上述(a)、(b)及(c)项指引的二○一一年更新版本主要就有关《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及其附属规例的要求加入了相关法例条文的备注,并在用字方面作出了调整,务求使指引内所载的要求更加清晰及统一。因应慈云山的爆炸事件,政府各相关部门会检视既定政策,考虑适当的跟进工作,机电署会作出配合,为有关石油气车辆的指引作出相应更新。

  机电署一直透过不同途径向业界宣传上述《指引》,例如向石油气车辆车主/司机、车辆维修工场东主及运输业界相关的商会发出信件,促请业界在保障公众安全及提高石油气车辆维修水平的大前提下,根据相关《指引》的内容运作。机电署亦派员抽样巡视车辆维修工场,提醒工场负责人要注意安全及遵守法例的要求,例如除了符合相关法例要求外,车辆维修工场不可储存总标称容水量超过130公升的石油气缸,以及任何与石油气车辆燃料系统有关的修理及维修工作包括拆除石油气燃料缸,均必须由胜任人士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机电署亦出席石油气车辆维修业界的会议,解释及推广石油气车辆燃料缸覆检事宜。

(三)一般来说,汽车修理店铺的地点除受相关法定图则及土地契约条款规限外,如有关店铺位於任何用作或设计作居住用途或拟作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并有进行喷漆工作,屋宇署亦可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跟进。

  在消防安全方面,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应根据《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的规定,装设相关的消防装置及设备。至於就危险品贮存的监管,《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6(1)条列明,除根据并按照该条例批给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制造、贮存、运送或使用任何危险品。任何人若贮存超过豁免量的危险品,须向消防处申领「危险品牌照」。消防处会要求危险品牌照申请人遵从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加装消防装置及设备等。

  一般车辆维修工场的运作亦涉及空气排放、污水排放、废物处置等环境问题。若车辆维修工场所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如喷漆的气味)对附近环境构成滋扰或空气污染,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会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向该处所拥有人发出「空气污染消减通知」,规定当事人须於规定的限期内消减污染。如车辆维修工场有污水排放,工场负责人应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规定,向环保署申领牌照,并确保其污水排放符合牌照条款。如车辆维修工场产生废机油等化学废物,有关的车辆维修工场必须登记为「化学废物产生者」及遵行《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C章)的规定。

  至於雇员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及其附属规例,车房雇主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雇员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包括制订和实施安全工作系统,及设置和保持安全的作业装置。持责者违反上述条款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现时所有车辆维修工场如果有「第六类胜任人士」,并遵照其所接受的训练,均可进行涉及石油气燃料系统(不涉及石油气燃料缸结构)或相关配件的保养、修理或更换工作。

(四)及(五)机电署在过去三年平均每年巡查已获批准约571个石油气「应具报气体装置」超过1300次,这些巡查包括每年最少巡查一次29间获批准储存超过130升的石油气燃料缸的车辆维修工场,以及随机进行的突击巡查。此外,机电署亦会到其它工场作抽样巡查及宣传。根据机电署记录,涉及四月底发生的爆炸及火警的维修工场并没有雇用任何「第六类胜任人士」,并不属於可处理石油气车辆燃料系统的维修工场,机电署并未曾因维修石油气车辆事宜到访该维修工场。

  自本年四月底发生的爆炸及火警至今,机电署额外进行了约2000次的车辆维修工场巡查(包括黄大仙区一带全部车辆维修工场),以确保工场没有违反《气体安全条例》(第51章)的规定,包括确定工场不会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储存超过130升石油气,以及石油气燃料系统或相关配件的保养、修理或更换工作和更换石油气燃料缸的工作是由「第六类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机电署正陆续到全港2700多间工场巡查,预计六月底完成全部巡查。

  过去三年,机电署曾检控一名不合资格而对石油气车辆燃料系统进行维修工作的人士,亦曾就安装在一部的士上的储存器在未获批准而被用作盛载石油气的个案检控其拥有人。此外,机电署在最近巡查期间发现两间车辆维修工场过量储存石油气,现正进行调查。

  此外,环保署在二○一二至二○一四年,共进行3228次巡查车辆维修工场(1203、 1056 及 969),并向四间工场作出违反环保法例的检控。

  过往消防处并没有就车辆维修工场的巡查资料或发出消防安全指示的数目作分项备存。不过,於四月二十六日发生的爆炸及火警后,消防处已即时派员巡查黄大仙区内的所有车辆维修工场,并展开全港性巡查。消防处预期能於七月底完成巡查全港2700多间车辆维修工场。截至五月三十一日,消防处已经巡查了1511间车辆维修工场,并於巡查期间发现四宗怀疑贮存过量危险品及12宗贮存过量橡胶轮胎的个案。消防处已根据《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向有关负责人采取执法及跟进行动。

  劳工处人员在过去三年共进行了超过4100次针对车房工作安全的突击巡查执法,并提出共15宗检控,按法例分项如附表。

(六)现时全港约有1100名「第六类胜任人士」,包括自二○一一年起新登记的73名「第六类胜任人士」,而香港车辆维修从业员约有9000名,比例约为一比八。「第六类胜任人士」的年龄分布由25岁至75岁不等。根据机电署二○一四年进行的实地视察,全港约有2700间车辆维修工场,当中约有一成为石油气车辆提供保养及维修服务,如有雇用「第六类胜任人士」的车辆维修工场,则可同时提供涉及石油气燃料系统或相关配件的保养、修理或更换服务和更换石油气燃料缸服务。

(七)机电署於本年五月底向全港约1100多名「第六类胜任人士」派发证书,并鼓励他们将证书展示於正在工作的车辆维修工场当眼位置,供石油气车辆(的士及小巴)负责人及司机识别车辆维修工场有否聘用「第六类胜任人士」。

(八)机电署会抽样巡查一般车辆维修工场。若发现有工场违反《气体安全条例》的规定,如过量储存石油气,或没有「第六类胜任人士」或在其监督下进行涉及石油气燃料系统或相关配件的保养、修理或更换工作和更换石油气燃料缸工作,机电署会进行调查,发出敦促改善通知书及进行检控工作。

(九)因应慈云山的爆炸事件,各相关政府部门会检视既定政策,考虑适当的跟进工作。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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