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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修订签发保安人员许可证的准则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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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就《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修订签发保安人员许可证的准则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有关修订签发保安人员许可证的准则的决议案。

  《保安及护卫服务条例》(《条例》)第6(1)(b)(i)条订明,保安及护卫业管理委员会可藉宪报公告指明,在警务处处长向任何人发给保安人员许可证前,该人须符合的准则,而根据《条例》第6(3)条,有关公告须先提交立法会省览及获其批准,方可在宪报刊登。

  保安员是本港少数有法定年龄上限的行业之一,当中绝大部分从事乙类保安工作,可就各种不同类型的处所担任无须携带枪械的保安工作。根据现时的准则,乙类保安工作的年龄上限为65岁。

  近年,业界有不少意见认为应放宽乙类保安工作的年龄上限。其中,雇主相信放宽年龄上限有助纾缓招聘困难,而劳工团体则认为此举会为体健的长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许可证的年龄上限早于二十年前订立。此后本港人口状况经历重大改变,市民的预期寿命延长,整体健康亦见改善。在人口政策公众谘询中,市民普遍支持延长工作年期。

  二○一五年一月公布的《施政纲领》,宣布多项延长工作年期和释放本地潜在劳动力的建议,其中一项就是适度放宽乙类保安工作的年龄上限。

  管理委员会考虑过人口政策目标和规管业界需要后,同意以下建议。第一,把乙类许可证年龄上限由65岁提高至70岁;第二,规定65岁或以上的乙类许可证申请人及持证人,必须每两年一次接受体格检查。此安排与现时甲类许可证的要求相同。

  管理委员会认为,把年龄上限提高五年,配合每两年一次体格检查的规定,可在人口政策目标与维持保安服务质素和市民信心之间,取得适切平衡。

  把乙类许可证的年龄上限由65岁提高至70岁,以及为65岁或以上乙类许可证申请人增订体格检查的规定,均须修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条例》第6(1)(b)(i)条指明的发证准则。根据《条例》第6(3)条,经修订的准则须先获立法会批准,才可刊宪并实施。由于警务处现正就上述建议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提升电脑系统,确实的刊宪及实施日期将于稍后落实。我们预计建议可于今年年底实施。

  主席,吸纳了业界及劳工团体的意见,也考虑到行业规管的需要,管理委员会今次建议的修订,获得各方支持,是利民利业界的措施,也能维持保安业的服务质素。我恳请议员批准通过经修订的发证准则。

  多谢主席。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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