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四题:对发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产品的规管
**********************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投资相连寿险计划(下称「投连寿险」)是长线的投资暨人寿保险产品,相关的保单价值(亦可能包括身故赔偿)会受到投资风险及市场波动的影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三日发出的《澄清因向公众推广、销售或发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而须遵守的发牌规定的通函》(下称「通函」)指出,即使投连寿险的保单持有人所选择投资的相关基金通常为证券,但就相关基金向其提供意见或作出推介,并不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称「《条例》」)附表5所指的就证券提供意见。证监会认为,保险人、企业保险经纪及身为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的人士(统称为「保险中介人」)向公众推广、销售或发售投连寿险,无须根据《条例》获证监会发出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证监会自发出上述通函以来,有否改变其就规管投连寿险产品所定政策;若有,改变的原因及详情为何;

(二)鉴於投连寿险涉及基金投资、市场风险及投保人的利益,是否知悉证监会有何理据不对保险中介人销售投连寿险(包括向投保人士就相关基金提供意见)作出规管,以及不规定该等人士就从事有关活动申领牌照;及

(三)当局会否加强规管此类与投资表现挂勾的保险产品的销售活动,包括立法把相关销售活动列为《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以加强保障此类保险产品投保人的利益;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投连寿险)是《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下的保险合约,而保险合约是被特意豁除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证券」的定义范围以外。故此,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向公众推广、销售或发售投连寿险或就投连寿险向公众人士提供意见,并不会因为该特定活动而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有关就证券提供意见或证券交易的牌照。

  在现时的保险中介人自律规管制度下,销售投连寿险的中介人必须向自律规管机构注册,并通过与投连寿险有关的考试。

(三)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自二零零九年起陆续推行了多项措施,并於去年推出新规管要求,以加强对投连寿险产品投保人的保障。有关措施包括:

  在投连寿险产品方面:

* 产品需符合公平待客原则,收费必须公平并与保险保障相称,假如只提供象征式的保障,则不容许收取高昂费用;

* 客户须签署《重要资料声明书》,其内容包括一些容易被人忽略的产品特点,例如费用、提早退保收费、供款额及年期等,以加强产品於销售时的披露;以及

* 禁止送礼物作销售推广。

  有关中介人酬劳及披露方面:

* 产品必须以划一的方法计算及披露保险中介人所收取的酬劳;

* 另外,保险公司不可向保险中介人支付预付性佣金。

  关於合适性评估方面:

* 中介人必须为客户进行合适性评估,根据客户的财务需要及风险承担能力,向客户分析和比较适合其需要的不同产品,以供选择;

* 若客户并不是同时有投资及保障的需要,中介人则不可推荐投连寿险产品。

  而就售后措施方面:

* 如客观资料显示客户并不需要或不适合购买投连寿险产品,例如客户所选择的基金的风险超出他所能承担的风险,而客户又没有在「申请人声明书」中亲笔填写原因及签署确认,保险公司便不能接受该投保人的申请;

* 保险公司亦必须向所有客户作售后跟进电话确认,并须录音,以确认客户明白所投保投连寿险产品的内容,并让他们於投保前了解应有的权利及责任;

* 此外,投保人可於21天冷静期内取消保单。

  随产品设计及销售程序均须符合保监处的新监管要求,相信日后的投诉将会继续减少。保监处会不时监察市场最新情况,并检讨规管措施的成效。

  另外,立法会现正审议《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以成立独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及引入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以取代现时的自律规管制度。将来,保险中介人必须领有保监局牌照,如持牌保险中介人被裁定行为失当,保监局可对其施加纪律惩处。这有助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并提高对消费者的保障。



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