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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事务审裁处程序规则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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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司法机构发言人今日(六月五日)表示,为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订立有关程序及费用的四套规则今日在宪报刊登,并於六月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为审议有关拟议规则而成立的立法会小组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已按情况纳入刊登的规则之中。

  自《竞争条例》(第619章)於二○一二年六月制定以来,司法机构便展开设立审裁处的工作。审裁处是一个专责的法庭,有主要司法管辖权聆讯及裁定违反竞争守则个案。执法个案预计将由竞争事务委员会和通讯事务管理局提出。

  在审裁处全面运作前,须制订附属法例(称为「规则」),以订定审裁处的程序及费用事宜。

  根据《竞争条例》,审裁处可决定本身的程序,并可在它认为合适的范围内,依循原讼庭在行使其民事司法管辖权时所采用的常规及程序。此外,在秉行公义的原则的前提下,审裁处在进行法律程序时须尽量不拘形式。

  以下四套有关审裁处的程序及费用的规则,分别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规则委员会订立:

(1)《竞争事务审裁处规则》;

(2)《竞争事务审裁处费用规则》;

(3)《竞争事务审裁处诉讼人储存金规则》;及

(4)《2015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规则》。

  发言人解释:「在制订这些规则时,司法机构提出了多项措施,以减低审裁处法律程序所牵涉的讼费。例如:司法机构建议审裁处在指定情况下有权指示《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不适用,而该规则规管原讼庭的法律程序。」

  此外,正如原讼庭一样,诉讼一方可亲自出庭,而法人团体(即公司)亦可在审裁处许可的情况下由其董事代表出庭。司法机构亦建议赋予审裁处剩余权力,容许任何其他人代表有关一方出庭。这些安排可在合适的情况下协助减少诉讼人的讼费。

  正如原讼庭一样,司法机构亦建议赋予审裁处权力,准许在某些情况下将案件合并,例如当案件出现共通的事实/法律问题、所寻求的济助相若,或所寻求的济助是针对相同的被告人/答辩人。这有助减少讼费。

  司法机构已就上述拟议规则谘询不同的持份组织,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竞争事务委员会及通讯事务管理局。他们大体上支持这些规则。

  此等规则会在《竞争条例》全面实施时,同时生效。



2015年6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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