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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立法制订标准工时」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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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立法制订标准工时」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再次感谢陈婉娴议员提出今日这个议案和五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及三十位议员的发言。

  从今早大家的发言,可以看见社会各界对立法制定标准工时这议题的热切及不同关注。总括来说,支持者认为透过制定清晰的工作时数指标及较高的超时工资率,可有助缩短雇员的工时及处理无偿加班的问题,加强雇员的保障,保障雇员的基本权益及改善雇员的工作与生活平衡。

  另一方面,对立法制定标准工时有所保留的议员认为,目前一些雇员工时较长主要是源於劳工供应不足,以致企业未能聘用足够人手,以及有关雇员需应付不同行业或职业的运作需要,因此立法制定标准工时将无助缩短雇员的工时,相反或会降低劳工调配的灵活性、增加企业的营运成本,以及削弱香港的整体竞争力。

  虽然社会各界对标准工时的意见纷纭及有不同的考虑,但政府完全没有回避这课题。我们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发表《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政府按照行政长官的竞选政纲於二○一三年四月成立标准工时委员会,跟进该报告及向政府就处理本港工时情况提供意见,包括应否考虑制定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或其他方案。正如我在开场发言中指出,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全速进行大量工作,包括於去年完成广泛的公众谘询及深入的工时统计调查。政府已於本年三月十七日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详尽汇报委员会的最新工作情况,以及公众谘询及工时统计调查所得的主要结果。我藉今日的机会向各位议员扼要概述数个要点。

  首先,根据顾问公司在谘询活动期间收集的主要意见,雇员普遍表达了对立法规管工时的诉求,并认为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基层雇员的议价能力不足,故要求立法规管工时,并认为只有透过立法才最有效保障雇员权益。劳工团体普遍建议将标准工时订为每周四十四小时,超时工作补偿为基本工资率的一点五倍,及雇员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超时工作;亦有部分团体表示应订定最高工时於每周五十至七十二小时。雇主则普遍强烈反对制定全港性划一的工时法例,因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及不同技术水平等雇员的工时情况存在颇大差异,难以采用单一的工时规管模式。雇主认为透过清晰的雇佣合约,已能够达致劳资双方同意的工时安排。雇主亦倾向接受可按行业需要订立自愿性质的工作指引。

  委员会透过顾问公司以随机抽样方法进行的大型住户统计调查,估算结果显示:在所有雇员中,七成四认为自己的工时适中,两成四则认为太长。在认为自己工时太长的雇员当中,七成表示若减少工作时数但收入亦可能会减少,则不希望减少工作时数。在所有雇员中,有四成二更表示若超时工作有合理补偿,会愿意从事更多超时工作。这些结果反映收入是雇员考虑工作时数的一个重要因素。该调查并显示,在所有雇员中,八成三已与雇主签订书面雇佣合约,但六成一的合约或协议没有订明超时工作补偿方法。

  从我刚才说的住户统计调查之外,顾问公司分别向一些专业和职业团体会员,以及工会会员和商会会员,以随机抽样方法进行问卷调查。以上三个调查显示分别有九成四住户统计调查受访雇员、介乎五成八至八成七的专业和职业团体会员,及五成半的工会会员赞成透过雇佣合约订明工作时数、超时工作安排及超时工作的补偿方法,而八成二住户统计调查受访雇主及三成八的商会会员也赞成这大方向。这些调查亦显示有六成七及七成六住户统计调查受访雇员、介乎四成四至六成八及介乎四成半至七成六的专业和职业团体会员,以及四成九及三成四的工会会员分别赞成立法订立标准工时及最高工时。有关的百分比较透过雇佣合约订明工时安排的赞成百分比为低。雇主赞成立法订立标准工时及最高工时的百分比则更低,分别有五成六及四成三住户统计调查受访雇主,及一成一及百分之八的商会会员赞成这两个方向。这些都是有关调查所得的客观数据。

  参考公众谘询及工时统计调查的结果,以数据为依归,我理解到委员会原则上同意任何规管雇员工时的政策,需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不同情况。工时政策需要提供一定弹性,故此「一刀切」立法方式并不合适。委员会原则上同意建议可以立法方式规定一般雇主及雇员必须以书面雇佣合约订明工作时数、超时工作安排及超时工作补偿方法等与工时有关的主要条款(即委员会指的「大框」);及会探讨是否需要配合其他适当措施,进一步保障一些议价能力较低的基层雇员(即「小框」)。委员会在上月底举行的会议亦同意进一步整理「大框」涉及的工时条款及相关事项,以及为探讨「小框」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及影响评估,以便委员会继续考虑及讨论工时政策的方向及内容。

  主席,我想强调委员会仍未完成其讨论,并正探讨本港的工时政策方向,并预期於明年首季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我们必须让委员会有充分时间及空间审慎检视有关资料及作深入和全面讨论,尽量凝聚共识及厘定未来路向。

  我们认为社会各界应尊重委员会的工作,让委员会在全面及客观检视及考虑有关资料及数据后,提出适合香港的工时政策方案。至於叶建源议员建议,在制定标准工时时,政府须考虑不同行业的情况,特别是在教育方面,应研究仿效其他国家的做法,规范学校教师的授课时数或节数,我知道委员会在去年进行公众谘询期间特别为教育界举行了一场座谈会,听取很多教师团体的意见。我亦会把叶议员的意见和观点,转交委员会和有关的政策局参考。

  姚思荣议员及蒋丽芸议员分别建议政府要充分谘询各行业(包括旅游业)的意见,并评估有关法例对相关行业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委员会应继续就规管工时的事宜推动社会进行深入讨论,并在取得共识后向政府提出建议,而政府亦须采取适当措施落实有关建议。我想指出委员会在去年进行的四十场谘询活动已涵盖不同行业及职业,当中亦包括了旅游业。参考公众谘询及工时统计调查的结果,委员会会继续仔细研究不同方案对香港的影响,及听取有关团体的意见。

  我想一再强调,工时政策是一个非常复杂及具争议性的劳工课题,但政府绝对没有半点拖延。委员会主席及所有委员,在过去一段时间亦很用心、很投入地策划及参与委员会各方面的工作。我藉此机会感谢委员会主席及各委员的努力。我期望雇主和雇员以及社会各界能继续透过理性及务实的讨论,本求同存异及互谅互让的精神,探讨适合香港的工时政策方向,既可保障雇员的工时安排,亦可维持经济的持续发展,达致劳资互惠双赢,共享经济成果。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



2015年6月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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