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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网上电视台和电台节目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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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麹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梁敬国的答覆:

问题:

  随资讯科技进步和互联网普及,市民透过电脑和智能手机收看或收听网上电视台和电台节目越趋普遍。有市民向本人反映,鉴於网上电视台和电台的节目可接触社会各阶层,市民(尤其是年轻一代)对社会事务的看法或会受到网上节目所影响。他们认为网上节目主持人使用不雅言辞或传播不良意识的情况颇为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网上节目目前不受《广播条例》等相关法例规管,当局会否考虑订立框架(例如立法或引入牌照制度),规管网上电视台和电台的运作及网上节目的内容(包括主持人使用的言辞),并就此进行研究及广泛谘询;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现时当局如何处理市民对网上节目的投诉;过去五年,有否处理及跟进相关投诉;若有,处理的方法为何?

答覆:

主席:

  《广播条例》(第562章),旨在规管电视节目服务。「网上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是透过互联网传送,属於在互联网上发放信息的一种形式,而互联网服务为《广播条例》所豁免,不受其规管,因此亦不受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发出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的监管。另一方面,「网上电台」并非透过无线电波所传送的声音广播服务,不属《电讯条例》所规管,因此亦不受通讯局发出的《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的监管。

  《广播条例》及《电讯条例》所规管的广播服务,主要是透过指定频率的无线电波或专属固定网络所提供。上述的两种传播媒界,能直接和稳定地把广播讯号於同一时间广泛地传送至全港过百万的观众或听众,不受网络交通多寡的影响,是目前最有效而可靠的广播渠道,亦为一般家庭大众提供最主要的资讯及娱乐。因此,《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的目的之一,是监管这些主要针对本港观众而设的广播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这是合适而有效的做法。在世界各先进国家,传统电视和电台广播亦同样受到当地类似法例的规管。

  至於互联网服务(包括「网上电视台」和「网上电台」,统称为「网台」),是透过互联网发放信息,在运作模式及服务对象方面均有别於传统广播服务。互联网服务无远弗届,只要把信息上载上网,便可发布至全球的互联网用户。而在另一方面,本港的用户也可随时接收世界任何地区网站的信息。

  随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使用网上媒体的门槛亦越来越低。例如,世界多个地区的人士可自由地随时透过多种网上媒体,例如Facebook、Youtube、甚或自行建立网站,向世界各地互联网用户透过影像、声音、图片、文字等形式发放信息。「网台」广播与一般在互联网上载资料无异。「网台」的制作人员及观众/听众不再局限於香港本地,而可是遍布全球多个不同地方。事实上,海外网站亦难以有效以香港法例规管。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我的综合回覆如下:

  就议员的提问,政府是否应考虑订立框架,例如立法或引入牌照制度,规管「网台」的运作及网上节目的内容,正如我刚才所解释,由於要规管市民在互联网发放信息,执法上存在实际困难,有关营办人士只要把资料上载至香港境外网站,当局便难以规管。而事实上,所谓的香港「网台」,亦不一定要在本港制作。再者,一般普通透过互联网广播的规模,与传统电视台或电台同时间可传达至数百万市民的规模相比,仍有一段距离。综合上述原因,政府在现阶段无意立法规管「网台」。

  据我们了解,一些海外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及澳洲,均没有对「网台」作出规管或将其视作广播服务,做法与香港相若。我们会继续留意海外国家的相关发展,以适时检讨我们的规管政策。

  「网台」节目目前虽然不受《广播条例》和《电讯条例》所规管,但其节目内容跟其他网上或文字出版平台一样,受香港一般法例规管,当中包括《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该条例就出版内容带有淫亵或不雅成分,包括暴力、腐化或可厌的物品,作出管制,当中包括网上发布的物品。

  由於互联网资讯量庞大而瞬息万变,政府一向采取以投诉为主导及与业界共同规管的方式,管制互联网的淫亵或不雅内容。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电影报刊办)与香港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协会携手制订了一套《业务守则》。根据《业务守则》,如遭投诉的网页内容属不雅类别,会要求网站管理员加上法例规定的警告字句,或移除不雅内容。如遭投诉的内容可能属於淫亵类别,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则会阻截或要求网站管理员移除有关内容。电影报刊办亦会把涉及淫亵内容的个案转交警方跟进。

  在过去五年,电影报刊办一共收到十五宗有关「网台」节目内容的投诉。经调查后,发现当中有一宗涉及「网上电台」节目内容含不雅用语,有关网站已按《业务守则》的规定加上相关警告字句;而另一宗涉及「网上电视台」节目含淫亵内容,电影报刊办已将个案转交警方跟进。其余个案则无发现涉及违反条例的内容。

  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二阶段公众谘询所收集到的意见中,大多数回应者支持维持现行新媒体的共同规管方式。考虑到所得的意见,我们计划成立一个由资讯科技从业员、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代表及政府代表组成的联络小组,优化现行的共同规管机制,并且更新《业务守则》以处理有关互联网的公众投诉。我们亦会加强宣传及公众教育工作,向青少年推广正确健康使用新媒体的信息。为加强阻吓力,我们亦计划提高《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下的罪行的最高罚款和监禁刑期。我们已於本年三月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改善措施的详情。我们现正进行相关修订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



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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