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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条: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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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政府在今年四月二十二日发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政务司司长当日在本会发言时指出,「行政长官实行由全港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选产生后,即已实现《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有评论指出,由於泛民主派议员已多次表明会对政府就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提出的政改方案投反对票,所以政改方案获本会通过的机会微乎其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会否在政改方案不获本会通过后,尽快重启关於普选行政长官的政改「五步曲」,以实现《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如会,具体时间表为何;

(二)鉴於有市民批评由政务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组成的政改谘询专责小组,所进行的公众谘询并不全面,漠视部分民意,政府有否评估当政改方案被本会否决,三位司局长应否承担政治责任,问责呈辞;如有,详情为何;及

(三)鉴於《基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如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会否在政改方案被本会否决后解散立法会,以重启关於普选行政长官的政改「五步曲」?

答覆:

代主席:

  特区政府已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布《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谘询报告及方案》)。特区政府所提出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方案,是合宪、合法、合情、合理的。我们衷心希望市民和立法会议员能够支持方案,让全港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如期於二○一七年「一人一票」普选下一任行政长官。就郭议员的各项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特区政府多次重申,亦在《谘询报告及方案》和政务司司长於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大会上宣读的声明中清楚指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如果特区政府提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未能获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二多数通过,二○一七年的行政长官将继续由1 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政制发展将原地踏步,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将会落空,而立法会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更遥遥无期。有说法谓否决政改以即时重启「五步曲」,这在法律上和立法时间表上均属不可行,可谓脱离现实。因此,特区政府希望立法会议员和政党在这关键时刻,展示政治勇气和决心,以香港整体和长远利益为依归,按照多数市民的意愿,支持政改方案,让香港可如期落实普选,让政制继续向前发展。

(二)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政改谘询专责小组(专责小组)於二○一三年十月十七日成立以来,特区政府已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进行了两轮广泛有序的公众谘询,并如实地向公众详细交代了谘询期内所收集到的意见,及将收集到的书面意见悉数上载至政制发展的网站供公众查阅。我们绝不认同郭议员对於专责小组「进行的公众谘询并不全面,漠视部分民意」的无理指控。

  特区政府目前的首要工作,就是尽最大努力争取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方案,让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可於二○一七年以「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立法会在香港的政制发展担当重要的宪制角色和责任。我呼吁各位议员以香港整体和长远利益为依归,支持特区政府提出的方案。

(三)《基本法》第五十条内有关「重要法案」的概念,只适用於本地法例。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性质上是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属宪制安排,并非修改本地法例,因此《基本法》第五十条在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上并不适用。



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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