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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利益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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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发展局局长(局长)两年前被发现其家族在新界东北新发展区(新发展区)计划所涵盖的范围内拥有农地。有市民认为局长的私人利益与其公务有所冲突,其中一名市民向廉政公署(廉署)作出举报。据报,廉署於上月回覆举报人,表示不会就此案件作进一步调查,但没有交代不提出起诉的理据。举报人向传媒表示,廉署进行调查时并没有向她索取更多资料。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局处理一名前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涉嫌於二○一二年在政府公布推出稳定楼市措施前偷步卖楼的案件时,曾公开所获的法律意见,以解释为何不提出起诉,为何当局在本宗案件没有公开不提出起诉的理据;当局会否公开有关的理据;如否,原因为何;为何廉署在调查本宗案件时没有向举报人索取更多资料;

(二)鉴於局长的职责之一是推行新发展区计划,而局长在二○一二年七月上任时,上述农地已纳入新发展区所涵盖的范围,但局长却表示在二○一二年九月下旬才得悉该农地座落在新发展区内,当局会否改善现有政治委任官员申报利益的制度,以确保该等官员适时申报与其公务有冲突的私人利益;及

(三)鉴於据报上述农地现时仍为局长太太的胞弟持有,而当局於二○一三年八月颁布的《行政长官处理政治委任官员涉及潜在利益冲突和接受利益及款待个案的指引》订明,如官员的「私人利益」与公务可能出现冲突,官员应作出申报,而「私人利益」的定义除包括官员、其家人的利益外,亦涵盖其亲属或私交好友的经济和其他利益,根据该指引,亲属持有该农地的权益是否属须申报的「私人利益」;如是,当局有否接获有关的利益申报;如没有接获有关申报,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廉政公署(廉署)在接获贪污举报后,会因应投诉人所提供的资料,作出跟进并与投诉人会面,获取投诉人所能提供的资料,以作调查之用。据了解,就有关举报,廉署已根据上述程序作出跟进。廉署亦於较早时以书面通知投诉人,廉署已根据法例要求作出调查,并谘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有关调查亦已於二○一五年四日二十九日向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汇报;经审议后,委员会同意廉署已完成其职权范围内所能跟进的工作,不会作进一步调查。据了解,律政司曾於五月六日回应传媒查询,有关事件仍否涉及任何廉署职权范围以外的刑事行为或调查,律政司已提供法律意见,现阶段不适宜作进一步评论。

(二)及(三)现时的申报制度规定,各级政治委任官员须具体申报他们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资、股份、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利益,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东主或合伙人身分,以及如有参与私人公司事务的详情。各级政治委任官员也须申报其以个人名义拥有,或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义但实际由其拥有的投资和利益,或他们拥有受益人权益的投资及权益。各级政治委任官员按照《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守则》)的规定申报的投资和利益,亦以订明表格的方式存放在各个有关的办公室或政策局的网站上,供公众查阅。有关的申报须每年更新。

  此外,《守则》亦规定政治委任官员在执行公职时,如个人利益可能会影响,或被视为会影响他们的判断,均须向行政长官报告。政治委任官员亦须避免处理有实际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

  现时的利益申报制度严谨并行之有效,政府目前没有计划作出修改。

  就发展局局长(局长)在处理其家人过往曾经於新界东北新发展区范围内拥有部分农地权益一事及相关事宜,正如政府早前多次表明,局长已按照《守则》向行政长官作出申报。作为行政会议成员,局长亦已按照行政会议制度申报相关利益。在有关事件上,局长完全符合现行申报利益制度的要求。



2015年6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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