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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六月二日)上午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行政长官:大家早晨。有关政改、普选的问题,我想在这里讲几个基本的事实。前日通过特区政府的提出、中央的同意,香港的立法会议员在深圳,直接从中央负责香港政改问题的官员口中,知道中央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常委《决定》所作出的立场,这个中央的立场是十分清楚的。
我们还有两个多星期的时间才投票,我觉得在这个时间,立法会议员也好,或者香港市民也好,不需要急於作结论,因为我们还有两个多星期的时间。现在这件事是大事,所以希望大家都能够冷静、客观,掌握所有的事实,可以在这段时间让我们知道的事实和法律、宪制的规定沉淀一下,然后作出一个理性的判断。
第一个基本事实是中央在政改这个问题上是有权有责。根据《基本法》,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有三个方面要通过、同意和批准──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人大常委会批准。人大常委会就是中央。所以中央在去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这个《决定》,亦是根据《基本法》这一条。而且中央在无论什么方式也好,在产生行政长官这个过程当中,亦有其权力和责任。因为在《联合声明》那里写,都是行政长官在当地,即是香港,经过协商或选举后,由中央政府任命,在《基本法》亦重复这一句。所以在整个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包括产生办法的修改方面,中央确实是有权有责的,中央三位官员前日亦讲清楚他们对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即是普选的看法。这个是第一个基本事实。
第二个基本事实就是,这一两日社会上都还有一个说法,说中央到最后会让步,即是好像上次那样。但大家都知道上次,我们说的是立法会的选举方式,今次我们说的是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大家都知道行政长官产生后是需要中央任命的,立法会议员选出后是不需要中央任命;行政长官必须是中国公民,有部分立法会议席是不需要由中国公民担任等。所以,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选举方式是不能够相提并论。今次,中央确实是十分重视亦十分希望能够在香港落实普选,但前提一定要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常委的《决定》。
在这里顺带一提,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虽然我本人和特区政府有关的同事都多番向社会说,《基本法》是没有「公民提名」,是没有「公民提名」这个机制,「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可惜的就是不少人坚持用「公民提名」这个方式,说「公民提名」必不可少。我们浪费很多个月的时间,到现在,大家很清楚知道,我们的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是没有「公民提名」这部分,因为提名权专属「提名委员会」,这个在《基本法》已经写得很清楚。
因此,我们剩下的两个多星期时间,中央亦派出这三位官员在深圳向大家说清楚,说了后三位主任的发言稿亦即时向社会发放,给了传媒,香港有部分报纸全文转载,所以值得大家看看。白纸黑字地中央已经将立场说清楚,所以我相信中央在这个问题上所谓「退让」,我觉得这个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最后一个基本事实亦想与大家分享一下,就是今次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哪几位泛民议员会投赞成票,使得政府这个方案可以被通过。但我们也要知道,《基本法》规定是需要三分之二的全体立法会议员通过才叫做通过。立法会有70个议员,不是说泛民那27位议员,即使他们能够一致地拿出一个他们能够通过的方案出来,在立法会他们就可以得到三分之二的大多数票。即使他们一致同意,27位泛民议员一致同意某一个方案的话,我们在立法会的非泛民议员当中都还需要再多取20票,这20票是否能够取得呢?我们亦希望香港社会能够就这些问题深思一下。
因此,今次如果我们很不幸地否决政府提出的这个方案,下届政府启动不启动、日后的人大常委会怎样看香港的普选及香港某些政治人物的关系如何以外,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到时任何人拿一个方案出来,即使泛民全体议员都能够支持,立法会里面其他几十位议员是否又能够支持,使得我们能够凑够三分之二的大多数呢?这个可能性有多高?因此,令到我们在若干年后再有一次机会在香港可以落实普选?这是第三个基本事实我亦想香港社会深思一下。政治是可行的艺术,Politics is the art of the possible,意思就是说每个人在政治问题上都可以有很多很多的理念,政治的光谱确实是很阔的,政治的理念是很多的,但是什么是可行的呢?泛民议员坚持他们的那一套,先不说它们是不符合《基本法》的,拿到去立法会投票,是否可以得到三分之二的大多数呢?这个就是一个可行的、possibility的问题。所以我希望未来两个多星期,香港社会能够静下来,客观地、理性地去想这个问题。因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选择很清楚,经过深圳那次的会面,一是原地踏步,大家在下次选行政长官那日,在家看电视、看那1200个选举委员如何投票;一是我们根据政府提出的这个方案,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之后,有二至三个候选人让大家一起去票站投票,选出我们的行政长官当选人。
在这个问题上,我还要多说一点,提名委员会提名二至三名候选人出来,这二至三名候选人要得到500万合资格的选民投他多数票,他才可以成为行政长官当选人。在这个过程当中,这二至三名候选人,无论他是谁,无论到时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或者他们的取态是如何,这二至三名候选人是不得不重视香港社会在政治、民生、经济上的普遍诉求,所以这是我们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我希望能够向前走。
就有关「袋住先」是否「袋一世」这个问题,我知道前日和昨日有一些评论是不符合李飞主任在深圳讲话的原意,中央有关部门亦即时作出澄清,因为《基本法》的条文仍然是有效的,意思就是说日后如需修改,我们继续走「五步曲」,继续争取立法会三分之二大多数(议员)的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和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所以不存在一个(说法)就是说我们这次通过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一个政府方案之后,以后就是这个方案,以后都不可以改。
记者:梁生,其实王光亚主任都讲明在泛民里面有一些「死硬派」,不单要阻止他们「入闸」参选,亦都要阻止他们「出闸」,其实这一个讲法跟你们一开始说所有泛民的人都可以参与一个公平、公正、没有政治筛选的选举,这一个讲法是否根本反映这是有政治筛选,并不是一个公平的选举?因为有一些人的参选权及「出闸」的权利都有不合理的限制。另外就是,政府是不是会在十七日就将方案摆上立法会表决?如果被否决,你觉得政府有没有任何责任?会不会影响你是否竞逐连任这一个决定?
行政长官:影响什么?
记者:如果方案被否决了,会不会增加或者减少你竞逐连任的决定?
行政长官:我和特区政府的同事推动这个政改方案,我们要求社会支持这个政改方案,使得香港可以第一次历史上「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完全是从香港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从大局出发,没考虑到个人在哪种选举制度、选举方式下的机会是怎样。
至於时间的问题,我们是会如期提交立法会,请立法会表决。那个时间我看很快了,政府在适当的时候会作出宣布。
至於行政长官的产生和任命的问题,在这里亦值得大家了解一下。香港的行政长官不是其他国家,包括民主国家的市长,因为特区是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下,有高度的自治权,我们有本地的全部财政权、我们有本地的立法权、我们有自己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等。中央是通过向行政长官授权,使得行政长官除了得到市民的授权之外,他有额外的中央授权的权力,使得他总共的权力是大过外面任何另外一个民主社会的市长的权力。由於中央这个额外授权,因此中央在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行政长官产生过程当中,中央是有权力的。中央必需信任这个行政长官才会向他授权,才可让行政长官通过行使其权力,让香港这地方有高度自治。这亦是香港在「一国两制」下跟任何其他地方、任何其他国家的地方首长的产生办法,以及他跟中央或一个联邦政府关系不同的很重要一点。因此,这一点社会亦要知道,并不是说好像外面一样,由於一个市长权力比较细,选出来后产生谁人当市长,就是那市长。在《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下中央都有个任命权,而且在《基本法》下就产生方式,我刚才亦讲过,中央都有其权力。多谢大家。
完
2015年6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2时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