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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两项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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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两项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54A条提出的第一项决议,内容已载於议程内。

  为准备成立创新及科技局,立法会於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通过原决议,将《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下的相关法定职能,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及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常任秘书长(通讯及科技)移转到创新及科技局局长和创新及科技局常任秘书长。原决议的生效条文订明,原决议会於财务委员会(财委会)核准为成立创新及科技局而修改《2014-15年度开支预算案》的拨款建议当日后的第十四日生效,或於提出和通过原决议当日后的第十四日生效,两者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由於相关的拨款建议未能及时获财委会通过,不能把相关的拨款修改纳入在二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的《2015-16年度开支预算草案》之内,政府已经暂时撤回拨款建议,原决议因而无法生效。我们将在《2015年拨款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向财委会提交一项修改《2015-16年度开支预算案》的拨款建议。

  於二月二十四日,我们建议立法会提出一项修订决议,以修订原决议的生效条文,使原决议将於财委会核准2015-16财政年度提交的拨款建议当日后的第十四日生效,或於提出和通过修订决议当日后的第十四日生效,两者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在审议期间,立法会法律事务部认为原决议可能已经失效,并质疑能否透过修订决议对原决议作出修订。

  我们不同意法律事务部的观点,并且认为原决议仍然有效及存在,只是未开始实施,因此可以透过修订决议作出修订。而由於原决议根本未开始生效,尚未有任何持续效力,因此不存在失效的问题。虽然如此,考虑到法律事务部对原决议的法律地位的关注,我们决定不会继续处理修订决议,并会提交一项废除原决议的决议,以及一项全新的决议以移转相关的法定职能,亦即是我现在动议的第一项决议,及稍后动议的第二项决议。我们必须重申,这做法纯粹是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在有关法律技术问题的争论上耗费时间,以加快立法程序;这并不损害我们的立场,及不应被视作先例;政府将来亦会继续采用同样的方式在相类似的情况修改有关法例的生效条文,使法例可以实施。

  第一项决议废除原决议。而第二项决议与原决议相同,只是原决议生效条文中有关「《2014-15年度开支预算案》」的提述被替代为「《2015-16年度开支预算案》」,使决议将於财委会核准2015-16财政年度提交的拨款建议当日后的第十四日生效,或於提出和通过新决议当日后的第十四日生效,两者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於四月十日的会议上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两项决议的拟稿。小组委员会於四月二十日举行会议,并顺利完成审议两项决议。我感谢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两项决议实际上只是对原决议作技术修订,并不涉及对原决议的任何实质改动。现在我先动议第一项的决议,以废除原决议,恳请议员支持决议。

  谢谢主席。



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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