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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执法机关按相关政策及法律条文执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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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在上月二十四日本会内务委员会会议上,有议员质疑当局为何不对没有依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A)第18条,向登记主任提供已变更详情(包括居住地址及通讯地址)人士提出检控,当局因而被指有法不执。此外,审计署署长第六十四号报告书指出,屋宇署处理属「须优先取缔」违例建筑物的进度缓慢,有执法过宽之嫌。另一方面,廉政公署则常被质疑审核参选立法会或区议会选举候选人的选举开支时吹毛求疵,有执法过紧之嫌。就政府部门执法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为何各政府部门执法宽紧程度出现颇大差异;

(二) 各政府部门依据哪些准则决定执法宽紧程度;及

(三) 有否评估各政府部门执法宽紧程度颇大差异如何影响市民对政府观感,以及会否令市民无所适从?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执法机关一向各司其职,尽忠职守,公平、公正地执行各项法例规定。在跟进涉嫌违法的事件时,执法机关会根据个案情况及所搜集到的证据,并在有需要时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以决定是否向涉案人士提出检控。根据律政司的《检控守则》,在作出检控决定前,必须全面评估证据及情况。除考虑证据是否充分外,亦必须时刻按公众利益行事,审慎和公正执法,同时以公众利益考虑为依归或主导,当中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质及情况、罪行的严重程度及检控对香港执法工作优先次序的影响等。各执法机关会继续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条文执行其法定职能。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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