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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警务人员涉嫌殴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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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去年十月十五日占领运动期间,七名警务人员涉嫌殴打一名示威者,而他们翌日被停职。警务处处长於今年三月十七日表示,警方已完成调查该案件,并已将案件转交律政司研究及正等候律政司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该七名警员现时是否仍然被停职;他们在停职期间的薪酬安排为何,以及该安排根据什么规例作出;及

(二) 律政司预计何时会就是否对该等警务人员提出检控向警方提供意见?

答覆:

主席:

  就问题提及的一名男子於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在中区龙和道怀疑被七名警务人员殴打的案件,警方非常关注事件并一直严肃处理。警方重申,绝不容许任何警务人员作出违法行为。如有个别警务人员涉嫌违法,警方必定公正调查,绝不偏私。

  警务处投诉警察课已於案件发生当日(即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接获该名男子的投诉,并立即安排专责特别调查队就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当时负责拘捕该名投诉人的警务人员,在事件发生当日下午已被警方调离前线行动工作。经调查后,警方确定有七名警务人员在当时参与处理该名投诉人。翌日(即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警方基於公众利益的需要,停止该七名警务人员的职务。经进一步调查及谘询法律意见后,警方於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拘捕该七名已被停职的警务人员,涉嫌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

  现时警方已把调查报告呈交律政司,及正等候法律意见。警方会继续跟进案件,并会就涉及此案的投诉向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作出汇报。

  就郭荣铿议员的提问,政府回覆如下:

(一)上述涉案的七名警务人员(包括两名督察级和五名初级警员)自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今仍被停职。

  警务处一直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处理该七名警务人员的停职及在停职期间的支薪安排。《警队条例》第17条订明总督察或以下职级警务人员在这两方面的安排,相关法律条文节录如下:

  「(1)如(警务处)处长认为基於公众利益的需要,非宪委级警务人员的警务人员应立即中止行使其职权及职能,他可在以下情况下停止该警务人员行使其职权或职能─

(a)有针对该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正在或即将提起;或

(b)该人员就与其身为警务人员的职责有关连的行为成为某项查讯的对象,或该人员是某项就其被举报、指称或怀疑犯罪而作的调查的对象。

  (2)任何警务人员的停职如是─

(a)根据第(1)(a)款者,得按处长就每宗个案所作的指示,获准支取不少於其薪金半数的部分薪金,直至该人员被定罪时止;如被定罪则根据第37(4)条的规定予以决定;

(b)根据第(1)(b)款者,不得因此而支取少於其薪金的全部。」

  根据《警队条例》第37(4)条,任何警务人员如就刑事罪行被控,且经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裁断有关控罪获证实,则由作出该项裁断当日起,该人员不得获付薪金或津贴,但如处长批准付给该等款项则除外。

(二)《基本法》第63条对独立检控权作出保障,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根据《检控守则》,必须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律政司才会提出检控。律政司检控人员一直恪守检控政策,并捍徖《基本法》所保障的独立检控原则。

  就所有检控决定,律政司均会独立、公正地,并严格遵照法律及《检控守则》作出。对任何涉案的人士,无论其背景、身分或地位,律政司均会公平、公正地处理。律政司亦会竭尽所能,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为执法机关(包括警方)提供经详细、全面考虑的法律指引,但就每宗案件给予法律指引所需的实际时间,则视乎一系列的因素而定,主要包括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而在提交律政司寻求指引的个案中,若有个案需要指示相关执法机构作进一步调查,有关指示会在落实法律指引及提出检控(如认为适当的话)前作出。虽然检控人员有责任在事发后尽快作出是否提出检控的决定,检控人员同样有责任就案件的详情进行全面、仔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确保有充分证据才会提出检控。

  就提问中所提及的案件而言,律政司与警方一直有保持沟通,研究警方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法律问题,并正征询独立资深大律师的法律意见,务求能尽快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见,包括是否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工作、是否应要求投诉人或其他相关人士提供进一步协助,或是否应就任何人士提出检控。特区政府现阶段不适宜就案件作进一步评论。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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