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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车用燃油零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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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慧卿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市民关注近月车用燃油零售价有加快减慢的情况,而且油公司调整油价的次数相近,有合谋定价之嫌。此外,当国际原油价格下跌时,各间油公司往往未有以相若幅度下调车用燃油的价格,而价格调整机制亦欠缺透明度。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参考澳门政府的做法,成立专门委员会监察车用燃油零售价的调整事宜、研究油公司营运成本的结构,以及追踪车用燃油的销售流转周期和库存量;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计划要求油公司公开更多与车用燃油零售价相关的资料(例如销售流转周期及库存量),定期分析车用燃油零售价的走势,以及评估其价格调整的时间及幅度是否合理和具透明度;若有计划,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计划调查油公司如何为车用燃油定价,以了解油公司有否作出反竞争行为;若有计划,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二)香港车用燃油的零售价,一向是个别油公司按商业运作原则和本身的运作成本而厘定。在自由市场经济运作下,油公司的燃油零售价相关的资料(如库存量及销售流转周期)属於商业敏感资料。政府是无权,也不应该要求油公司提供这些详细资料。然而,我们理解车用燃油价格对市民的影响。因此,我们一直监察本地车用燃油零售价,以及与国际油价(以新加坡无铅汽油和车用柴油的离岸价作指标,即普氏平均价)的升跌走势的比较。当国际油价下跌时,我们会联络及敦促油公司尽快调低其零售价格,以减轻市民的负担。

  部分市民认为过去几个月国际油价大幅下跌,汽油零售价减幅不及国际油价的跌幅,有「加快减慢」的现象。市民有这个印象,可能是因为他们以零售价与国际油价的调整百分比直接比较,认为油价跌了五成,零售价亦应作同等幅度的调整。这种比较方式其实并不适切。因为现时车用燃油零售价是包括三个成分,即:

(1)入口燃油的成本;
(2)税项(无铅汽油为每公升6.06元);及
(3)其他各种营运成本,例如人工、运输、油库运作、地价等。

  因此,当国际油价下跌时,由於税项及其他营运成本不变,所以零售价调整的百分比必定比国际油价的减幅为低。相反,当国际油价上升时,零售价上调的幅度亦会较油价上升幅度为小。

  根据我们的观察,进口成品油的价格在去年七月初至今年三月以来,累积下跌约五成。在这段期间,油公司因应入口价回落而调低其汽油的售价,减幅高达每公升3.2元,约为七月成品油入口价每公升6.34元的50%,所以,这大致上与同期的国际油价走势相若。而近日由於新加坡无铅汽油和车用柴油的离岸价格上升,油公司因此将无铅汽油和车用柴油的零售价调高。然而,最近的零售价上调幅度,均低於或与普氏平均价的增幅相若,我们并没有察觉「加快减慢」的现象。

  政府亦一直鼓励业界提高他们在定价及价格方面的透明度,亦提供多方面的资讯提高燃油产品价格的透明度及协助消费者作出选择。在这方面,我们已在环境局网站内,定期公布本地车用燃油进口价、零售价和新加坡无铅汽油和车用柴油离岸价的走势。我们亦已把主要石油产品进口价及零售价数据的资料连结列载於环境局网站。此外,我们亦委托了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推出「油价计算机」。消委会每天会在其网站及智能手机应用程式公布本地油公司的车用燃油零售价格以及各种形式的现金或非现金优惠资料,消费者可以更多利用有关的资料选择惠顾合适的油站。

  综合而言,香港车用燃油的零售价,一向是个别油公司按商业运作原则和本身的运作成本而厘定。据我们观察,本地车用燃油零售价与普氏平均价的走势大致相若。在自由市场经济运作下,我们需在增加透明度及保障商业敏感资料之间取得平衡。

(三)於二○一二年六月制定的《竞争条例》(《条例》),为打击不同行业内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包括合谋定价和滥用市场权势等)提供法律框架,藉以维持市场公平及可持续的竞争。竞争事务委员会为《条例》下成立的独立法定团体,当《条例》全面生效后,可自行或因应接获的投诉、或按政府或法庭转介,调查据称反竞争的行为,以及向竞争事务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据了解,竞争事务委员会将会就油公司在燃油价格订价有否涉及反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在有需要时,我们会配合竞争事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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