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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监管室内儿童综合游乐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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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民政事务局局长许晓晖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近日有不少家长带其子女往新兴的室内儿童综合游乐场(游乐场)参与康乐活动。此类游乐场颇具规模,并为使用者提供各样服务及设施,包括食物供应、攀石锻炼、弹床、有数层楼高的滑梯、枪械射击电脑游戏、超巨型波波池、赛车场及各类型玩具。本人曾接获投诉,声称有儿童于游乐场内受伤,投诉人事后发现该游乐场只持有商业登记证而没有领取任何牌照。投诉人担心在欠缺监管的情况下,游乐场的安全、质素及卫生情况没有保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如何确保游乐场内的波波池及其他康乐设施不会成为传播细菌和病毒的温床;当怀疑疫症经游乐场传播时,当局可否根据法例要求有关游乐场暂停营业;食卫局会否考虑将游乐场纳入传染病监测范围;若否,原因为何;

(二) 鉴于游乐场经常同时接待多名儿童,教育局和劳工及福利局会否考虑将其纳入《教育条例》(第279章)及《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的监管范围;若否,原因为何;

(三) 鉴于部分游乐场提供的枪械射击电脑游戏展示血腥及暴力的场面,而攀石设施及弹床属较高危活动,容易发生引致严重受伤的意外,民政事务局会否考虑将游乐场纳入有关法例的监管范围;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 除了消费者委员会外,市民对游乐场的设施或服务有不满时可向哪些机构求助?

答覆:

主席:

  就梁议员的提问,我们经谘询有关政策局及部门,现统筹回覆如下:

(一) 为预防传染病扩散,卫生防护中心已发出适用于公众、院舍、政府及业界持份者有关环境消毒的指引,当中包括就游戏设施场地发出的公共卫生建议。指引中建议场所应备有足够洗手设施或酒精搓手液提供给大众使用以确保手部卫生。其场地及设施应定期消毒,尤其若发现有不洁物应安排清理。在传染病高峰期或在社区有扩散情况时(如EV71型肠病毒),卫生防护中心亦会定期向各机构提示须提高警觉及加强环境消毒,尤其是共用物品如室内游乐设施内的玩具等。

  此外,卫生防护中心一直密切留意在社区中传染病爆发的情况,如在任何处所内有或曾经有指明传染病的个案或来源,卫生署的卫生主任可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第37条封闭有关处所,以进行所需的疾病控制措施。

(二)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学校」是指一间院校、组织或机构,其于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于20人或于任何时间同时向8人或多于8人提供幼儿、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课程。由于「游乐场」提供的活动性质并非向在场人士提供教育课程,因此不符合上述法例中「学校」的定义,不应纳入《教育条例》规管。

  而根据《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任何惯常地同时接收超过五名未满三岁的儿童,以给予照顾与监管的处所,均须注册为注册幼儿中心。供家长带其子女参与康乐活动的室内游乐场,并不涉及给予儿童照顾与监管,因此亦不属《幼儿服务条例》的监管范围。

(三)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第23条禁止公开展示不雅事物。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负责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如有发现有违反上述条例的情况该处会作出适当的跟进行动。

  攀石设施及弹床属于运动设施。相关国际体育联会已就有关的比赛活动订下设施标准和使用指引,并列出认可器材供应商的资料。若该类型设施作为康乐用途,有关游乐场营运者及相关场地管理人员或业主应参考生产商就这些设施发出的安全设置及使用指引,如有需要应聘请合资格人士指导使用者正确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四) 除消费者委员会外,如市民发现有场地涉嫌违反相关法例或规定及希望作出投诉,可透过政府1823热线提出,以便按投诉性质转介至有关部门作出所需跟进。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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