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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强积金计划累算权益抵销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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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田北俊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第485章),雇主可使用其为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抵销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须向有关雇员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对冲安排)。对於劳工团体提出取消对冲安排的建议,有工商界人士指出,此建议不仅偏离《强积金条例》的立法原意,而且是变相额外向雇员提供「双重福利」,既加重雇主的负担,亦对雇主有欠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在前立法局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的会议审议强积金条例草案期间,教育统筹司表示:「目前,雇主对退休计划的供款可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任何数额抵销,要雇主缴款两次是不恰当的」,当局现时的立场与该看法是否一致;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在《强积金条例》订立之前,法例已经订明雇主对退休计划的供款可用於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当局及后制定《强积金条例》时沿用该既定做法的详细理据,包括所考虑的因素及其比重为何;

(三)有否评估取消对冲安排(i)会令雇主(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员工开支上升多少个百分点,以及(ii)会对本港的营商环境和经济造成什么影响;及

(四)有否检讨如何善用政府充裕的财政储备,为基层市民的退休生活提供更佳支援和保障,而不是把有关责任转嫁给雇主;如有检讨,详情为何;如无检讨,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田北俊议员有关雇主可使用其为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支付的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抵销根据《雇佣条例》须向有关雇员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提问,政府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雇佣条例》分别於一九七四年及一九八六年加入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保障,当时社会上并无强制的退休保障计划。为鼓励更多雇主自愿为雇员提供离职或退休保障,《雇佣条例》订明雇主可利用他们在雇员退休计划中的供款或为雇员提供按年资支付的酬金,用作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其后,政府在平衡雇主及雇员的利益后,於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亦沿用《雇佣条例》下实施多年的「对冲安排」,容许雇主可以就强积金计划所作供款的累算权益,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对冲安排」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议题。在雇主、雇员及各持份者对应否改变对冲机制未达共识前,政府不会改变现时可以强积金计划下雇主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对冲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的安排。

(三)政府没有就取消「对冲安排」对雇主、营商环境和经济的影响作出评估。

(四)退休保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议题。去年八月,周永新教授团队提交的《香港退休保障的未来发展研究报告》公布后,社会意见分歧。就此,扶贫委员会将就退休保障进行公众谘询,并正订定其框架及内容。公众谘询预计於本年第四季启动。政府期待社会作理性和务实的讨论,从长计议,凝聚共识。政府认同应改善有需要的市民在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为突显决心和承担,政府已预留五百亿元,未雨绸缪。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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