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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边境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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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北区区议会议员及沙头角居民向本人反映,指申请边境禁区通行证(俗称「禁区纸」)越来越困难,且等候时间过久,动辄需要超过两小时。就沙头角禁区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警方审批禁区纸申请所采用的政策及准则为何;警方在过去一年有否调整或收紧有关政策及准则;

(二)按申请人类别(包括原居民/原住渔民、居民、探访近亲人士、探访(非近亲关系)亲友人士、拥有/管理禁区物业人士、受托代为管理禁区物业人士、接送於禁区内学校就读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沙岭扫墓人士、因工作需要进入禁区人士、政府部门人员/传媒人士)列出过去五年每年签发的禁区纸的分项数目;

(三)过去五年,每年以其他的特殊原因申请禁区纸的个案数目及该类申请的审批准则为何;

(四)现时哪些类别的区内人士(i)合资格担任区外人士/机构为进入区内参与社区活动而提出的禁区纸申请的担保人,及(ii)协助当区居民向警方提出覆核其拒发禁区纸的决定;该等类别人士是否包括当区区议员及乡事委员会成员;及

(五)当局预计於本年内实施的第三阶段缩减禁区范围(涵盖梧桐河至莲麻坑段)的计划的详情为何;会否考虑进一步放宽限制进入沙头角禁区的政策,包括放宽旅客须持有禁区纸方可进入沙头角码头禁区范围的规定,以利便在该码头乘船前往荔枝窝的旅客?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综合回覆如下∶

  设立边境禁区,有助打击非法入境及其他跨境犯罪活动。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任何人进入边境禁区,须持有由警方发出的禁区许可证。警方只会向边境禁区居民及其他有需要进入边境禁区的人士发出禁区许可证。一般而言,下列人士可被视为有需要进入边境禁区∶

(i) 在边境禁区居住或工作的人士;
(ii)有需要取道边境禁区往返居所的人士;
(iii)因家族或历史背景而需要与边境禁区内的社区保持传统联系的人士;
(iv)前往边境禁区探望亲友的人士;
(v) 有需要与边境禁区内的乡事委员会联系的人士;
(vi)在边境禁区内拥有物业的人士;
(vii)受业主所托代为看管其在边境禁区内的物业的人士 ;
(viii)因工作或业务而要进入边境禁区的人士;以及
(ix)在边境禁区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和接送这些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

  警方会视乎每个申请的情况考虑发出禁区许可证。申请人需提出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作支持。一般而言,欲进入边境禁区的探访人士,须由相关的边境禁区居民或机构确认其申请(即俗称「担保」的程序),警方才会考虑发出禁区许可证。

  如禁区许可证申请被拒,申请人可以书面向边界警区助理指挥官(行政)提出覆核,倘申请人对覆核结果不满,可以书面向边界警区指挥官提出上诉。

  警方过去一年并无改变上述的发证和覆核准则。警方过去五年亦无向上述类别以外人士发出禁区许可证。

  警方并无备存问题所述的禁区许可证分项数目。过去五年,警方签发的禁区许可证数目如下:

年份  数目
--  --
2010  119 948
2011  125 476
2012  133 703
2013  129 853
2014  125 208

  边境禁区范围缩减的第三阶段涵盖梧桐河至莲麻坑一段的边境。这阶段的边界围网工程进度理想。稍后政府会向立法会提交法例修订建议,订明缩减后的边境禁区范围。我们预计这阶段的边境禁区范围缩减,可於本年内实施。届时整个边境禁区缩减的计划即告完成。

  沙头角码头位於沙头角墟内。经详细考虑边境保安的需要后,政府决定把沙头角墟保留在边境禁区内。这是因为沙头角墟与内地没有实质屏障作为边境分界,而沙头角墟内的中英街,更是香港境内唯一没有边境管制设施但容许人货跨境活动的地方。因此,从边境保安的角度考虑,沙头角墟有需要继续实施边境禁区管制。对於有建议认为应放宽沙头角墟的禁区限制,以容许区外市民使用沙头角码头,我们认为有关建议及其实施安排必须经过详细研究,特别是能否符合边境的保安要求。



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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