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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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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港视)早前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政当局)不向其发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牌照)的决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于本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港视胜诉,并下令有关的牌照申请发还行政当局重新考虑。行政长官回应事件时表示,行政当局处理所有牌照申请时均「依法办事、以法论法」,而有关部门会请律师向行政当局提供法律意见,以在决定下一步行动时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已决定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亚视)的牌照不予续期,市民观看免费电视节目的选择将因而减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提出上诉;若会,何时进行;若否,原因为何;

(二)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何时向行政当局提交法律意见;会否公布法律意见的详情和下一步行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行政当局决定不发牌给港视前,有否征询法律意见;若有,详情(包括就不发牌给港视的法律理据)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会否重新审批港视的牌照申请;若会,详情为何,以及何时会将有关建议提交行政当局讨论;若否,考虑因素为何;

(五)有否评估政府在是次诉讼中败诉,有否影响管治威信、公众对政府的观感和有关官员的民望等;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亚视的牌照不获续期,会否因应此最新情况,重新审批港视的牌照申请;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七)会否因应上述判决检讨牌照的审批程序和政策;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八)鉴于有意见指发牌工作是「黑箱作业」,会否就此再公布清晰的评核准则和指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九)会否重新审视电视市场的承受能力,并考虑发出更多牌照,让观众有更多免费电视节目选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十)鉴于现时的《广播条例》(第562章)没有设定当局批出牌照数目的上限,但在什么情况下,当局才会考虑为牌照数目设置上限?

答覆:

主席:

  政府一贯的广播政策目标,是让市民有更多节目选择,鼓励投资者投资广播业并推陈出新,促进公平和有效的竞争,从而强化香港作为区内的广播枢纽的地位。我们一直依从上述政策,处理各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免费电视牌照)的发牌和续牌申请。

  二○一三年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行会)处理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及原则上批准免费电视牌照的决定,是按有关法例和经考虑相关因素后作出的,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决定。当时行会在审核有关申请时,已考虑公众利益,以及整体本地广播市场可否持续发展等因素。

  就问题的十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行会经考虑律师的法律意见后,决定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早前就是次司法覆核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并已在五月十九日按法院规则把上诉通知书送达香港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香港电视网络)的代表律师。由于是次司法覆核案件已进入上诉程序,政府现阶段不便作出评论。基于法律专业保密特权,我们亦不会对外公开律师向行会提交的法律意见。

(三)就每个接获的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政府都会根据相关法例和既定程序处理有关申请,并在有需要时征询法律意见,确保申请的处理符合法律要求。我们在提交立法会的有关文件,及出席有关的讨论时已作解释。政府亦在是次司法覆核案件诉讼时,向法庭陈述当时行会作出有关决定的法律理据及相关资料。政府并没有其他补充。

(四)至(六)由于香港电视网络的第一个免费电视牌照申请为是次司法覆核案件上诉需要处理的个案,政府会与香港电视网络跟进有关申请的处理安排,包括是否因应是次上诉而暂缓执行原讼法庭的命令。

  上诉法庭现时仍未就是次司法覆核案件上诉进行聆讯及作出裁决,政府不会评论是次诉讼。

(七)至(十)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处理机制行之有效。政府会因应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时的市场情况,按相关法例和既定程序,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决定。

  二○一三年行会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增发免费电视牌照对本地免费电视业整体发展的影响、公众利益及申请者申述后,决定以循序渐进方式引入竞争,原则上批准两个牌照申请,我们认为这是审慎和负责任的做法,以确保市场能够健康及有秩序发展,亦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决定。



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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