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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及管理违例会社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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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两名女子及一间公司因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今日(五月十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1,800元至9,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十一月巡查中环皇后大道中、阁麟街及士丹顿街三间领有合格证明书以经营的会社。

  牌照处人员乔装顾客,于皇后大道中及阁麟街的会社内惠顾食物及饮品,但会社职员并无核实牌照处人员的会员身分,或邀请其成为会员。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19项条件。分别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及负责管理上述会社的三名男女分别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或21(1)条。

  在士丹顿街的会社,牌照处人员发现会社内在场人数比合格证明书的发证条件上限人数多,会社职员亦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装置及设备证书的副本和注册图则。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6、10及17项条件。作为会社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必须遵守证明书上的条件。当局会继续执法行动,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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