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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将未补价资助房屋单位让与既无效亦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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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五月十五日)提醒市民,非法将未补价资助房屋单位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及协议这样做,不单是无效,参与者更属违法。

  发言人指出,《房屋条例》第27A条将第17B条规定为无效的让与行为刑事化,最高刑罚为罚款五十万及监禁一年。

  发言人强调,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滥用受资助房屋单位。

  最近有一名居屋业主以其居屋单位作抵押向财务公司借贷,因而违反《房屋条例》。该名居屋业主及财务公司均被检控,案件经东区裁判法院审讯后,裁定两名被告罪名成立,分别被判罚款八千元及一万二千元。

  其后,该财务公司不服裁决,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在本年五月十二日的判决书中指出,相关《房屋条例》的规定和限制,旨在防止购得居屋(资助出售房屋)的人藉其购入价格的折让并利用未被批准的相关行为赚取利润,而未经房屋署署长准许而将单位按契押记,正是要防止的行为。法庭须考虑的是整体证据是否支持涉案者有设定押记的意图。而在这案件中涉及的协议条款中,订明若该居屋业主在没有偿还对上诉人的债项或其他情况出现时,上诉人可将该居屋单位从第一按揭银行赎回,将业权契据收归己有。法庭因此裁定,於这案件中,将土地押记,必然是立约双方的意图,亦是整体证据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论。因为该押记没有得到房屋署署长书面准许,所以属无效。法庭同意原审裁判官的看法,如果协议中设立押记的条款,根据《房屋条例》第17B条是无效的话,上诉人便违反了该条例第27A条。因此,法庭驳回有关上诉,维持定罪原判。

  发言人说:「现时资助出售房屋单位业主如欲在尚未缴付补价的情况下把单位加按,必须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而房屋署署长在考虑给予批准时,会按情况订出条件。业主把单位加按时,必须遵循该等条件。」



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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