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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未缴付补价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单位借取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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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上黄国健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居者有其屋计划及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统称「居屋」)单位业主在补价尚未缴付、又未获房屋署署长批准前,不得把单位出售、出租、按揭或重新按揭(加按),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放弃拥有权,否则便违反《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7A条(第27A条)。另一方面,上月有报道指有数千个未缴付补价居屋单位的土地业权纪录,载有关於财务公司贷款协议的产权负担记项,因此有关业主涉嫌违法将其单位加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房屋署每年收到多少宗未缴付补价居屋单位的业主申请把单位重新按揭的个案,以及批准当中多少宗个案;

(二)过去五年,当局分别就多少宗涉嫌违反第27A条的个案进行调查和提出检控,以及定罪个案有多少宗;

(三)当局会否因应上述报道主动进行调查;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鉴於有居屋业主指出,近年有不少财务公司推出专为未缴付补价的居屋单位而设的贷款计划,令他们误以为把其单位加按并无违法,当局会如何加强宣传及执法力度,以提醒居屋业主留意当中的风险;及

(五)当局及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否监察就未缴付补价资助房屋单位承造的按揭所构成的风险及有关业主的负债状况,并评估有关情况对整体楼市的影响;如否,当局会否制订措施以监察及评估有关情况?

答覆:

主席:

  综合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提供的资料后,我现就黄国健议员问题的各部分综合答覆如下。

  「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属於资助房屋,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以低於市值价格售予合资格申请人。为了确保公共资源妥善运用,房委会就资助出售房屋单位(包括居屋)的转让设有限制。根据《房屋条例》(《条例》)附表规定,居屋单位设有转让限制,除非业主符合指定条件(例如支付补价或获房屋署署长批准等),业主不得将单位出售、出租、按揭或以任何方式转让或放弃拥有权。

  现时资助出售房屋单位业主如欲在尚未缴付补价的情况下把单位加按,必须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而房屋署署长在给予批准时,会按情况订出条件。业主把单位加按时,必须遵循该等条件。只有当业主经济有困难,并急需一笔款项应付一些意料之外的个人或家庭开支时,加按申请才会获批准。可获批准的原因包括:筹措医药费、家庭成员的教育费、殓葬费、业主因离婚或分居而根据离婚令需向配偶支付一笔金额或支付赡养费,以及业主因生意出现财政困难,以致难以应付开支。如业主因其他原因(如个人财务问题)申请加按,则须根据个别情况考虑。获批准的加按款额,最高为房屋署署长在业主申请加按当天所估定的单位售价的80%与当时尚未清还的按揭贷款额之间的差额。过去五年(即二○一○/一一至二○一四/一五年度),未补价的资助出售房屋单位业主(包括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计划等)获房屋署署长批准加按的个案共1 771宗。

  房屋署不时检讨加按的审批程序,以简化程序协助申请人。例如经早前检讨后,由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或以后收到的申请,申请人律师在拟备按揭契时,只须确保按揭契已按批准信的规定,加入房屋署规定的条文,便无须再呈交按揭契予房屋署法律事务分处审批。此新安排有助缩短办理加按所需的时间及节省审批的费用。房屋署会继续不时对加按的审批程序作出检讨,旨在进一步缩短及简化加按的审批程序,以应付申请人的紧急需要。有关居屋加按的资讯及申请手续,已详列於房屋署网页供公众查阅。如居屋业主对相关资讯有任何疑问,亦可向房屋署各分区办事处查询。

  《条例》第17B条关於「无效的让与等」规定,在指定的情况下,「作出的按揭、其他押记、转让或其他让与,连同任何关於如此按揭、押记、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的协议,均属无效」。《条例》第27A条进一步规定,任何人作出第17B条所述的让与或订定有关协议,不论该人是以贷款人或借款人或其他身分行事,均属犯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就贷款协议而言,不是所有涉及房委会资助出售房屋的贷款协议都必触及《条例》第17B条及第27A条所规定的让与。一般而言,只有在贷款协议中包含以未补价居屋单位作抵押贷款,才会触及第17B条及违反第27A条。因此,要确定未补价居屋业主与财务公司所签订的贷款协议是否触犯《条例》,须视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而据房屋署一直以来审核类似协议的经验,只有部分协议被认为有证据证明协议违反《条例》;而被房屋署认为违反《条例》的协议,有部分事后法庭并不认为违反《条例》。按现时机制,房屋署除了在处理有关单位加按申请外,亦会在处理补价申请以及业权转让申请的过程中,检视土地查册纪录。过去五年(即二○一○/一一至二○一四/一五年度),房屋署每年平均检视超过4 500个土地查册纪录。若查册纪录中显示,某未补价单位有已登记的借贷或抵押文件记录,而该借贷或抵押文件有可能涉及从未获房屋署署长批准的按揭,房屋署会考虑是否提出检控。在考虑这些个案时,房屋署会视乎每一个案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贷款文件内的合约条款或字眼是否有涉及按揭而构成违反《条例》,在掌握到充分证据后,房屋署会根据《条例》第27A条对涉嫌人士提出检控。

  房屋署不时发现未补价居屋业主与财务公司所签署的贷款协议是以私人贷款的形式签订,而协议条文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贷款是以该居屋单位设定按揭作抵押贷款而违反《条例》第27A条。在有需要时,房屋署会向律政司就个别个案是否已齐备所有控罪原素及具足够证据作出检控寻求指示。过去五年(即二○一○/一一至二○一四/一五年度),涉嫌未事先获得房屋署署长批准以未补价单位作按揭而违反《条例》第27A条的个案中,房屋署共检控27名涉嫌人士,当中有11名人士被判罪名成立,3名人士被判罪名不成立,2名人士获撤销控罪。此外,尚有11名涉嫌人士的案件在处理中。

  另一方面,根据《放债人条例》第30(1)条,任何人(包括财务公司)不得藉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申述或允诺,或藉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而欺诈地诱使或企图诱使任何人向放债人借款,违者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亦留意到一些财务公司向未补地价居屋业主提供私人贷款。金管局要求从事按揭贷款业务的银行,定期检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如察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出现变化,包括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加按贷款,银行应重新审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管理因此增加的风险。如遇有借款人财务状况出现困难,银行应主动跟借款人沟通,寻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还款安排。

  与此同时,投资者教育中心作为提升香港公众金融理财知识和能力的专责机构,一直关注市民在理财及债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及其理财知识和能力的不足之处。管理债务及借贷一直是中心的重要教育范畴之一。有见近来有不少关於以物业作抵押品申请贷款的报导,投资者教育中心将在未来数月加强借贷和管理债务的教育活动,包括传媒专栏、网站、电子通讯、理财计算机教育活动及外展讲座等。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楼市的情况和不断变化的外围形势,在有需要时毫不犹豫推出措施,维持楼市的健康平稳发展。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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