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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5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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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动议二读《2015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5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我们在二○一三年曾经向立法会交代,鉴於当时《山顶缆车条例》(下称《条例》)既有条文并无订明二○一三年以后的安排,政府会分两阶段处理关於山顶缆车的长远营运安排及所须的法例修订工作。我们已在二○一三年完成第一阶段的工作,在该年十二月修订《山顶缆车条例》后向山顶缆车有限公司(下称「缆车公司」)批出为期两年的过渡经营权。此经营权将会於今年(二○一五年)底届满。现在我们是按计划进行第二阶段工作,即是进一步修订《条例》,以订明山顶缆车的长远营运安排,令山顶缆车得以在过渡经营权在今年底届满之后维持服务。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订《条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任何合适的营办商批出二○一五年后的山顶缆车经营权,及为离场机制定下法律框架。现有《条例》并没有订明经营权一旦易手的离场机制。

  具体而言,《条例草案》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以合适的方式向任何合适的营办商,批出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或之后生效的经营权,每次批出的新经营权为期不多於十年。另外,在原有营办商提出申请并且提交证据以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信纳该营办商决意及有能力落实其提升山顶缆车设施及改善服务的发展计划的情况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会在该经营权届满前向同一个营办商再批出不多於十年的经营权。换言之,经营权可以「十年加十年」的方式批出,而批出经营权的权力可重复使用。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每次批出或延续山顶缆车的经营权都是以十年为基础的,这既可给予营办商在业务和财务上有一定的稳定性,亦可令政府在每次批出或延续经营权时可因应当时的情况更新经营权的条款。从营办商的角度而言,为期十年的经营权一般是足够的,但假如营办商计划进行大型投资以提升设施及服务,则可能需要一个更长的经营权以确保投资计划可行。因此,《条例草案》定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按需要批出「十年加十年」的经营权。

  批出经营权的条款会按政府和营办商议定的条款,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议后订定。

  目前,山顶缆车轨道所占的地方为政府土地,而山顶缆车两头总站的土地,以及关连物业、缆车车卡、路轨、机房等资产则为私人资产。《条例草案》订定一旦经营权易手,离场机制便启动。在离场机制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原有的营办商将要离场时,强制资产拥有人出租对经营缆车属必要的土地和关连建筑物,以及强制资产拥有人出售对经营缆车属必要的设备(包括缆车车卡),以确保离场及经营权交接能在有法律依据下有序进行,并且减少山顶缆车服务中断的风险。私人资产拥有人将会获得合理赔偿。赔偿金额若果出现争拗,可交由土地审裁处决定,或在双方同意的情鶪下以仲裁解决。在依法处理争拗期间,根据《条例草案》第11B(5)及11C(4)条,新营办商可先行接管资产,以确保交接顺利、缆车服务不会中断。律政司已确定《条例草案》内关於强制出租及强制售卖资产的安排符合《基本法》第6条和第105条关於保护私有财产的要求。

  离场可以在经营权届满时发生,既可以由於原有营办商无意再经营,也可以因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不再向原有营办商批出经营权,亦可以因为政府与营办商双方未能就批出新经营权的条款达成协议所引致。

  离场机制或有可能在原有的经营权尚未届满前启动。《条例草案》定下机制,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基於山顶缆车营运的安全理由、或营办商未能履行批出经营权的条款,又或有证据显示营办商可能会清盘的情况下,在经营权届满前提早终止经营权。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发出终止命令前,营办商可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书面申述,表达意见及作出解释。

  山顶缆车由私营公司兴建,自一八八八年开始运作,最初是为了服务同一公司在山顶营运的酒店,后来亦成为服务中半山一带的公共交通工具。但随来往太平山山顶及中半山道路及公共交通服务的发展,由一九八○年代开始,山顶缆车已基本上成为一项旅游及消闲设施。有见及此,《条例草案》修订「局长」的定义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的原有权力及政策责任转交前者。

  基於《条例草案》所订定的法律框架,就二○一六年一月开始计未来十年的经营权而言,政府政策上是打算在不会影响日后谈判结果的前提下,就该十年的新经营权可能批予缆车公司与该公司开始作出商讨。若果最终双方就批出经营权的条款达成基本协议,而届时修订条例已获立法会通过,则依修订条例在获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下,缆车公司便可获批十年的经营权。政府认为,将未来十年的经营权批予缆车公司,可免除因招标需时而可能引致山顶缆车服务中止的风险。

  事实上,缆车公司营运山顶缆车在服务和安全表现方面一直记录良好,并且有意进行一个耗资约为六亿元的发展计划,以增加山顶缆车载客量及改善排队及候车安排。政府相关部门认为计划的初步方案可取,预计施行上应不会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由二○一六年起计的十年经营权批出后,缆车公司可按法例正式向政府提交经审议证实可行的发展计划,届时它亦可正式申请将经营权延续十年(即前后十年加十年)。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信纳缆车公司决意并具备能力落实发展计划,则会将经营权延续十年。

  若然政府和缆车公司最终未能就批出二○一六年起计十年的经营权的条款达成协议,则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政府会透过招标批出经营权。

  《条例草案》内的主要建议已回应了议员们过往提出的主要关注。我们在二○一五年三月谘询了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对这些主要建议及政府打算与缆车公司商讨向公司批出二○一六年一月起计十年的经营权的安排,基本上表示支持。

  我们恳切期望立法会能及时通过《条例草案》,以便政府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就二○一六年开始的经营权作出具体安排,确保山顶缆车服务顺利延续。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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