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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电讯基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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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工程承办商於进行挖掘或地底工程期间损坏地下光纤电缆或电讯装置的事故时有发生。该等事故往往影响电讯服务,因而对电讯服务用户造成不便和损失。此外,《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H)及《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第51章,附属法例B)分别规定,进行工程的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因该等工程而造成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故障,以及保护气体喉管免受损害,但电讯装置、网络和线路(统称「电讯基建设施」)则不受类似的法例保护。另一方面,有偏远地区居民向本人反映,指该等地区的互联网接驳速度并不理想。他们指出,电讯基建设施与工商业活动、市民日常生活,以至社会竞争力息息相关,故此政府应致力协助电讯服务供应商保护及提升电讯基建设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在过去三年,每年地下电讯基建设施因进行工程而损毁的个案数目,以及当中电讯服务受影响的个案数目,并按工程项目类别(即铁路工程项目、工务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工程项目)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当局现时保护供水、供电、煤气等基建设施免受损害的措施详情为何;该等措施与保护电讯基建设施的措施的差异为何;当局会否制定法例,以及订立惩处机制和措施,规定工程承办商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因进行工程而损毁电讯基建设施;如会,详情为何;及

(三)当局如何协助电讯服务供应商提升偏远地区的电讯基建设施,以提升互联网连接速度;有否计划制订最低可接受的互联网连接速度,并订立具体计划及时间表,促使本港各区的互联网连接速度达致该水平?

答覆:

主席:

(一)根据路政署的资料,过去三年地下电讯基建设施因工程进行而损毁的个案数字如下:

工程项目类别   电讯基建设施受损次数(注)
------   -------------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次数)  (次数)  (次数)
铁路工程            4           9           0
工务工程            12          8           7
其他工程            3           5           4
总数                19          22          11

注:以上统计资料是路政署所收到的损坏个案记录。法例未有要求牵涉损坏地下公用设施的相关机构(包括雇用进行工程的承建商的机构或电讯营办商)向路政署汇报所有个案。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根据《本地固定、流动及服务营办商汇报网络和服务事故的指引》要求电讯营办商在指定情况下,例如事故影响999紧急电话接驳到警方超过十五分钟、固网事故影响机场的正常运作超过十五分钟等等,需向通讯办汇报网络和服务事故。根据通讯办的纪录,在过去三年只在二○一二年有一宗因工程使电讯基建受损而须按上述指引向通讯办汇报的电讯服务事故个案。

(二)现时,已有相关法例保护包括电讯管线在内的地下设施免受损坏。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工程发起人在未批租政府土地(包括路政署负责维修的街道)进行挖掘工作时,需持有由路政署或地政总署发出的挖掘准许证。为避免损坏现存包括电讯管线在内的地下设施,持证人必须遵守挖掘准许证条款里的特定要求,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就於街道进行的挖掘工程,持证人须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取得相关地下公用设施及装置的记录图则;在进行挖掘工程前,采用适当的非破坏性地下设施探测器探测现存地下公用设施的位置;在地下公用设施及装置附近或周围以人手挖掘方法进行挖掘;及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以保护在工地附近的地下设施免受因持证人工程进行而引致的震动、挖洞或其他土地移动影响。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违反挖掘准许证条款即属违法,并可处罚款。

  电讯设施、水务设施、供电电缆及煤气喉管除受上述法例下的挖掘准许证条款所保护外,其他条例对有关措施亦有其他保护。

  在电讯设施方面,《电讯条例》(第106章)第18条订明,任何人如打算在任何土地上进行工程,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损坏在该土地内或附近的任何电讯线路或无线电通讯装置,受影响的电讯牌照持有人可根据上述条文向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导致电讯线路或无线电通讯装置损坏的人士追讨修复所需的开支。

  在水务设施方面,根据《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任何人士没有水务监督书面许可而损坏或毁坏水务设施的任何部分,即属违法,并可处罚款。水务监督也可向该等人士追收有关的修理或其他工程费用及有关的损害或损失。此外,水务署要求工程承建商须遵守《水务设施附近工作守则》,并采取所有适当措施,避免挖掘工程损坏水管及水务设施。为了积极主动保护水管,水务署动用多支专责视察队,对可能影响水管的道路工程进行监察,以及就如何适当地保护水管免受损毁,向有关工程承建商提供意见及/或发出警告。另外,水管上铺放的水管标记胶带可预先警示挖掘工人地下埋有水管。

  在供电电缆方面,《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第406H章)规定在供电电缆(包括地下电缆及架空电缆)附近不得进行工程,除非在展开工程前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是否有供电电缆存在及其准线等相关资料。该规例亦规定在供电电缆附近进行工程时,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因工程而造成电力供应中断。违反有关规定即属违法,可处罚款及监禁。

  在煤气喉管方面,任何人在气体喉管附近进行工程,须遵守《气体安全(气体供应)规例》(第51B章)第23A条的规定,在工程前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气体喉管的所在地点及位置,并於施工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护气体喉管免受损毁。违反有关规定即属违法,可处罚款及监禁。机电工程署亦编制了一套工作守则(《避免气体喉管构成危险》),就在气体喉管附近进行工程须采取的预防措施,提供具体指引,包括:(1)索取喉管图则、(2)进行喉管探测、(3)开挖试孔和(4)使用安全挖掘方法,以避免在工程进行时损坏气体喉管。该工作守则及相关小册子已上载於机电工程署网页。机电工程署亦会定期为建造及屋宇管理行业举行安全讲座及进行工地巡查,加强推广气体喉管安全,特别向地盘管理及前线施工人员推广如何采取合理步骤去避免气体喉管受到工程损坏。

  由於现时已有相关法例保护电讯基建设施,政府未有打算制订另外一套法例规定工程承办商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因进行工程而损毁电讯基建设施。

(三)香港电讯市场已全面开放,互联网接达服务的提供、网络覆盖的范围及所选用的接达技术及速度,主要取决於营办商的商业考虑。通讯事务管理局认为不宜就互联网的连接速度订立标准。

  事实上,香港在互联网接达能力的世界排名一直位列前茅。香港的宽频网络几近覆盖所有商业及住宅楼宇。互联网服务的最高连线速度平均为每秒84.6兆比特,属全球第一;而平均连线速度则为每秒16.3兆比特,属全球第二。香港的电讯收费亦属全球最低之列。这证明市场主导的方针行之有效。

  为鼓励及协助营办商拓展网络,以提升偏远地区的互联网覆盖,通讯办一直致力提供便利措施,包括协助营办商在公共街道、政府桥梁及隧道等铺设网络,并向大厦管理公司及业主立案法团讲解营办商进入私人大厦铺设网络的权责和对市民的好处,以期改善网络覆盖及连接速度。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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