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九题:公屋住户须经常持续居住於其单位的规定
************************

  以下为今日(五月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多个公屋属一人住户的人士向本人求助,表示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有关的规定,以他们非经常持续居住於单位(「非常住」)为理由,要求终止他们的租约。据悉,部分求助人由於经常需要离港工作,或由於午夜才下班返家,以致未能遇上进行家访调查的房委会人员而被指为非常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一人及非一人住户被指非常住的个案分别而言,过去3年,每年(i)房委会要求终止租约、(ii)中央小组在深入调查后维持该要求、(iii)有关住户向上诉审裁小组寻求覆核,以及(iv)经覆核有关住户上诉得直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以表列出该等资料);

(二)鉴於本人得悉,房委会为侦查滥用公屋会进行家访调查,但该等调查超过九成於晚上八时前进行,而属一人住户并在市区工作但居於偏远地区公屋单位的人士很多时在该时间仍未返家,房委会会否调整家访调查的时间,以便调查人员可接触到该等人士;若否,原因为何;

(三)房委会现时处理一人住户的怀疑非常住个案,与其处理非一人住户的同类个案,在方法及程序方面有否分别;若有,详情为何;

(四)鉴於本人得悉,房委会不会基於非一人住户的部分成员离港工作,而要求该等住户调迁到面积较少的单位或收回其单位,但一人住户却可能因离港工作而被收回单位,房委会有否评估此等做法是否对一人住户不公平,以及是否变相迫使一人住户放弃离港工作;及

(五)当局会否考虑检讨及优化处理一人公屋单位住户怀疑非常住个案的政策及程序?

答覆:

主席:

  我现就梁志祥议员的问题各部分综合答覆如下。

  根据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与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户所签订的租约,承租人及名列在租约上的家庭成员在租约生效日期后一个月内,必须搬入该公屋单位,并须经常持续居住於承租单位内。此外,房委会於二○○八年七月通过维持处理滥用公屋的行政安排,包括向经证实把公屋单位分租(不论有没有租金收入)、经证实有另外居所而丢空公屋单位或逾三个月非经常持续居於公屋单位的租户,采取终止租约行动。房委会在处理所有滥用公屋个案时均一视同仁,如租户被发现严重违反租约,不论其为一人住户或非一人住户,房委会均将不予警告而发出「迁出通知书」。如租户只是短期离港工作而非经常持续居住於单位,房委会对个别个案会作酌情考虑。

  在处理怀疑滥用公屋个案时,房屋署职员会作出适当的部署及按实际情况於不同时段突击巡查单位,如在早上、日间、夜间或其他时间(包括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然而,倘若租户因出外工作而未能接触到房屋署职员,可以向房屋署提供其在单位居住的证据,以证明并非「经常持续不居住於单位」。

  对於租户须离港工作而不能经常持续居住在公屋单位,为善用房屋资源及考虑到租户的需要,房委会会向自愿交回公屋单位的租户发出「保证书」。「保证书」持有人日后如有入住公屋的需要,可携同有关「保证书」到原居屋恏办事处办理手续,如符合当时申请公屋的资格及其他条件的规定,在资源许可的情鶪下,可在原住公屋地区再获配公屋单位。

  过去三年,房屋署中央调查小组每年处理约8 000宗抽查或怀疑滥用公屋个案,而丢空单位为最常见的滥用公屋情况。在调查期间,个案性质或会转变,例如涉嫌丢空单位的公屋租户在得悉被调查后,可能会自愿交回单位;或因得悉会因滥用公屋而被收回单位,故特意拖欠租金,最终被房委会以拖欠租金为由而收回单位等。经调查后确定为滥用公屋的个案每年平均约650宗,包括丢空单位、违规使用、将单位转租或分租及虚报资料等。房屋署并没有备存一人住户及非一人住户的分项数字。因滥用公屋而被房委会收回的单位,平均每年约400宗。而过去三年,租户因非经常持续居住於单位,被发出迁出通知书并经上诉委员会审理的个案每年平均约250宗,审理后而有关迁出通知书被确认、修订或取消的每年平均个案分别约为160宗、50宗和40宗。

  房委会致力打击滥用公屋,有关措施一直行之有效。我们会继续留意有关措施的推行情况,并在适当时间作出检讨。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