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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演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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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今日(五月二日)在资深大律师委任典礼上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法官、各位嘉宾:

  对许多人来说,春天是四季中最为特别的季节。春天迎来了明媚温煦的阳光照在脸上,带来了美好未来的许诺,此时我们可以收获辛勤工作的成果。如过往加入资深大律师行列的前辈一样,对今天获委任为资深大律师的十位大律师来说,今天不仅标志你们专业人生中崭新的一页,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有重要意义。我与其他很多人一样,衷心祝贺你们及你们的家人。我诚盼今天各位所获的殊荣,不但能充分确认你们多年来的努力、克尽本分及卓越才能,同时也能稍事补偿你们及你们的至亲所作的牺牲。今天这典礼专诚为你们而设,你们与家人、同事及朋友,在其中务要欢欣庆贺。对於你们其中两位,春天带来了新生命的喜悦。假如孩子现时能在场见证,定必细味品尝此时此刻,也许说得确切一点,无限敬仰之情也必油然而生。我亦特别欢迎William Young 爵士及其夫人的莅临。William Young 爵士是新西兰最高法院法官。他和他的夫人今天特意来香港庆贺华伟思先生获委任。

  委任资深大律师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责任。资深大律师这个职位是由法例订明,而非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能以私人身分授予的荣誉。我认为,资深大律师的委任并非为了遵循传统礼节(虽则此制度已有数百年的悠久历史),而是全然为了加强维护公众利益。

  社会上存在讼辩人团队是有重大公众利益的。首先,这个讼辩人团队可使每位需要求助於法律的人士能向法院寻求公道;其次,这个讼辩人团队明白到有责任协助法庭解决法律权利纠纷时作出公正的裁决。上述讼辩人担当的双重角色由来已久,至少可追溯至十九世纪中叶。就刑事案件而言,英国的《1836年罪犯代表律师法》(the Prisoners' Counsel Act 1836)首次赋予辩护律师向陪审团陈词的权力。至於民事案件方面,当时大法官法庭舍弃一直沿用的查讯式司法程序,转而采纳另一司法程序,在此司法程序中,讼辩人须承担责任将案中所有相关资料提交法庭。

  因此,对那些在法庭上有多年讼辩经验,并在履行上述两项职能时堪为典范的讼辩人给予实至名归的认可,是有重大公众利益的。每位大律师至低限度须具备这些特质:操守、声誉、才能、勤奋以及对法律和法律精神有坚定不移的尊重。资深大律师既能充分彰显上述特质,也能供后来者仿效,以他们为榜样。资深大律师被称为「领导」,可谓适合不过。

  资深大律师的名衔并非地位的象征,当然更非仅仅为了确认执业资历深而赋予的荣誉头衔。今天我已多次提及「公众利益」一词,我重申:资深大律师的委任,是以公众利益为依归的。两年前,我在委任八位资深大律师的典礼上致辞时,曾强调「声誉」这一特质。今天,我想就真诚尊重法律及法律精神这方面说几句话。

  所有律师,无论是大律师、律师或法官,以至导师或学生,都服役於法律之下。法律是具有形体,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使公义、公平及宽容存在於社会上。这就是法律及法律精神的精要所在。不管诉诸法庭的人动机为何--无论是社会、经济或政治上的动机--律师,或更具体而言,讼辩人必须时刻铭记他们是以为法律效力为首要考虑。这是我们律师理所当然应做的事,亦是我们的职责。所有诉诸法庭或关注法庭判决的人士,他们或会期望得到某种判决结果,而不同的人期望得到的结果往往截然相反,但是,恒久不变的是人人都有权预期一切事情均会严格依照法律和法律精神办理,别无其他考虑。

  法律专业中的领导(资深大律师,正如我刚才所说,就是领导)所担当的角色须恪守此基本原则。这是公众人士对他们的期望。当我委任资深大律师时,必须牢记这一点。我确信我今天委任这十位资深大律师时已这样做。我在此套用其中一位新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近日来函中的用语,我确信他们必「能更好地……为社会大众及法治服务。」正如一位加拿大诗人在一百年前的今天所写(他写的是关於第一次世界大战,我仅摘录其大意),他们必定会高高举起传至手中的火炬。

  然而,今天不单提醒我们法律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性,今天举行的是欢欣的盛会。今天见证获委任人数的最高纪录--在同一年中有如此多人获委任实属前所未见--尤其是当中有四位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均来自律政司。诸位各有擅长的领域,包括商业法、刑事法及公法,必能壮大资深大律师的行列。

  我再次向获委任的资深大律师、你们的家人、同事及朋友致以衷心的祝贺。对於你们各位、全体法官以及香港的社会大众,今天是别具意义的日子。



2015年5月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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