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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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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四月三十日)在宪报刊登《2015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在《破产条例》(第6章)下订立新安排,鼓励破产人尽责协助受托人管理其破产产业,并加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说:「在新安排下,如破产人未能完成初次会面,以致损害对破产人产业的管理,受托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法院可行使获赋予的酌情权,决定破产人解除破产的期限应否视为从未开始,直至该名破产人遵守法院在作出裁决时所指明的相关条款为止。」

  发言人补充说:「在作出裁决前,法院可考虑个别个案的所有相关因素,以及破产人的申述。」

  新安排将取代现行《破产条例》下的自动机制--即破产人在指明情况下离开香港,会暂停计算解除其破产的期限。终审法院在早前一宗裁决中指出,现行的自动机制对破产人的旅行权利所施加的限制,超出了保障债权人权益所需,亦没有考虑破产人离开香港是否损害对破产人产业的管理,而法院在此事宜上也没有酌情权。

  现行《破产条例》订明,首次破产人在破产四年后(非首次的破产人则为五年)便可获解除破产;如受托人及债权人就破产人获解除破产提出反对,法院亦可考虑颁令将该期限延长至最多八年。《破产条例》亦订明自动机制,若破产人在某些指明情况下离开香港,解除其破产的期限将会暂停计算。

  《条例草案》将於五月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



2015年4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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