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三题:召唤的士手机应用程式
****************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市民利用手机应用程式(应用程式)召唤的士日趋普遍,而应用程式开发商(开发商)为招徕生意,以提供车费优惠、折扣、现金回赠等方式吸引客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局在去年十一月十二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按《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40条的规定,若的士司机或相关人士主动提供车费折扣作招徕,诱使乘客使用其车辆,则不论是透过应用程式、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已属兜客行为,若无合理解释,则属违法,但至今未闻警方就涉及利用应用程式的兜客行为向任何人士发出警告或提出检控,而鉴於近日有开发商在街上就应用程式进行宣传推广,当局会否加强执法,以遏止兜客行为;

(二)鉴於本人得悉,有开发商把车资折扣存入乘客在应用程式平台登记的帐户,以掩饰违法行为,当局会否检讨现行法例,以堵塞漏洞;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当局有何方法遏止该等行为;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检讨现行法例,规定司机在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指尖操控手机或在仪表板上放置多部手机,以保障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若会检讨,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易志明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香港法例第374D章)(《规例》)第40条对的士「兜客」行为作出规管。根据规定,的士司机、其代表或看来是代表该司机行事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吸引任何人,诱使他使用该车辆。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按《规例》,若的士司机、其代表或看来是代表该司机行事的人主动提供车费折扣作招徕,诱使乘客使用其车辆,则不论是透过手机应用程式(应用程式)、电话又或以其他方式,已属「兜客」行为,若无合理辩解,则属违法。

  警方注意到坊间出现了用作召唤的士服务的应用程式。这类应用程式主要是方便乘客及的士司机联络,若用来纯作召唤的士服务,本身并不违法。警方曾经检视坊间应用程式召唤的士的运作模式,认为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该些程式以提供折扣来吸引乘客。

  在处理每一宗涉嫌违反《规例》第40条的个案时,警方须全面考虑各项证据,包括的士司机与应用程式的开发者及/或主理人之间的确实安排、各涉事者在利用应用程式安排的士服务中的知情及参与程度等在内的个案详情。若提出「兜客」检控,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应用程式的开发者、主理人又或参与的的士司机蓄意利用应用程式,以车费折扣吸引乘客使用的士服务。由於每个个案的详情会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警方须因应每个个案的事实决定如何处理。关於个别应用程式开发商提供现金或其他优惠予客户以作推广是否违法,警方正谘询法律意见。

  与此同时,运输署会透过定期出版的「的士通讯」、派发宣传单张以及与业界定期会面等渠道,提醒的士司机切勿以身试法。此外,署方亦会继续向乘客宣传,例如在的士车厢内张贴告示,提醒他们要依法按表缴付的士车费。

(三)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G 章)》,任何司机在他所驾驶的汽车移动时,以他本人手持或放置於他的头与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即属违法。现时法例虽然没有限制司机在驾驶车辆时以指尖操控流动电话,以及在车辆仪表板上放置流动电话的数目,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司机因为相关的行为而影响其驾驶,他可能被控触犯《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有关「危险驾驶」或「不小心驾驶」的罪行。

  就道路安全而言,司机在驾驶时应专注驾驶,避免受到任何外在干扰,故司机在驾驶时应避免使用流动电话。然而,在考虑应否进一步限制司机在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政府须详细考虑有关规管对司机的影响,以及执法和其他相关问题。政府现正搜集资料进行有关研究,包括警方所记录放置在涉及有人受伤交通意外车辆仪表板上流动电话的数目,以及运输署搜集海外国家对司机在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的规管及相关研究。同时,政府已邀请道路安全议会辖下的道路安全研究委员会对有关议题进行研究。当有关研究完成后,政府会考虑有否进一步规管司机在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的需要。

  道路安全议会已联同警方与运输署加强有关在驾驶时应避免使用流动电话的宣传及教育工作,包括制作及播放政府宣传信息,以及派发宣传单张等,提醒司机在驾驶时要专注及切勿分心。运输署亦在派发给司机的「道路安全通讯」中,提醒他们在驾驶时避免使用流动电话及其他电子产品等。此外,运输署会继续与各运输业界保持沟通,提醒他们有关法例的要求,以及在驾驶时避免使用流动电话。



2015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