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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打击洗黑钱的措施及对毒品原材料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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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墨西哥贩毒组织以香港为洗黑钱的基地,以及在港采购制造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毒」)的原材料。关於政府打击洗黑钱的措施,以及对毒品原材料的管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打击洗黑钱的措施详情为何;有否评估该等措施在过去五年的成效;若有,结果为何,并使用与表一及表二相同格式的表格分别列出过去五年(i)洗黑钱案件的整体数据及(ii)与贩毒有关的洗黑钱案件的数据;

(二)有否统计,过去五年参与洗黑钱的犯罪分子的国籍分布;如有,详情为何;当局有何新措施教育公众切勿参与洗黑钱活动;

(三)鉴於不法分子可利用伪麻黄碱制造毒品,现时香港就该化学品及含伪麻黄碱药物的管制为何;过去五年,每年本港有关该化学品及该等药物的入口、出口及转口数字,以及主要出口到哪些国家;及

(四)是否知悉,除伪麻黄碱外,现时有多少种化学品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列为制造毒品的关键原材料;香港对该等化学品的出入口管制为何;以及过去五年的执法行动的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食物及徖生局,以及有关部门后,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香港建立了一套完善及有效的反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机制,积极实施国际组织包括「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称「特别组织」)就此提出的建议措施。《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於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全面实施,以符合「特别组织」的建议及进一步强化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

  执法方面,我们采取积极行动,向法院申请限制令及没收令,充公犯罪得益,以及检控洗黑钱罪行。根据律政司提供的资料,过去五年整体洗黑钱案件的检控数字、定罪人数、限制及已充公的资产的资料载於附件一。

  公众教育方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保安局,以及由警方及香港海关成立的联合财富情报组一直与金融业界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举办研讨会作经验交流,以及宣传反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的信息,并提升各业界对可疑交易报告的认知,从而强化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罪行的能力。

  此外,相关行业的从业员需按《打击洗钱条例》、行业守则或指引,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监管机构亦会定期发出通告,提醒业内人士注意有关洗黑钱的相关事项。

  联合财富情报组亦设有公众网页(www.jfiu.gov.hk)提供反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的资讯给公众参阅。

  我们没有备存或分拆与贩毒有关的洗黑钱案件的数据,亦没有备存参与洗黑钱的犯罪分子的国籍分布的统计。

(三)根据《化学品管制条例》(第145章)附表2,假麻黄(Pseudoephedrine,亦作「伪麻黄碱」)是受管制化学品,任何人在法例订明的情况外管有、制造、运送、分销、输入和输出该物质,即属犯罪。

  而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伪麻黄碱属於毒药表第I部的毒药,除了法例订明的情况外,任何人销售或管有该毒药,即属犯罪。

  过去五年,本港入口、出口及转口假麻黄的数字载於附件二。

  此外,过去五年,本港入口及出口药物中,伪麻黄碱含量载於附件三。

  我们没有备存含伪麻黄碱药物转口的数字。

(四)根据《一九八八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一九八八年公约),现时共有24种化学物质被列为制作毒品的关键原材料(注)。这些化学物质已被纳入《化学品管制条例》,其输入和输出均受监管。如需要进出口相关化学品,必须向香港海关申请牌照以及进口授权书或出口授权书;转口方面,须申请转口受管制化学品移走许可证。

  此外,香港海关亦一直在本港各出入境管制站严格执行管制相关化学品的执法工作;亦会因应走私趋势,作出针对性的部署,堵截贩运活动。在国际层面上,香港海关一直致力和内地及海外的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保持紧密联系,互换资料及情报,并适时采取联合行动。

注:一九八八年公约表列的24种化学物质包括醋酸酐、N-乙瀜邻氨基苯酸、麻黄、麦角新、麦角胺、异黄樟脑、麦角酸、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高锰酸钾、伪麻黄、黄樟脑、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基醚、盐酸、甲基乙基酮、呱啶、硫酸、甲苯和α-苯乙瀜濄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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