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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防范及应对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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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钟树根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日有人在印尼籍家庭佣工(印佣)在假日聚集的地点派发宣传单张,招揽印佣加入国际激进组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斯兰国),并声称加入该组织后将派遣她们到新疆进行「任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下述行为是否违法:(i)公开声称自己效忠伊斯兰国、(ii)公开声称自己是该组织的成员、(iii)宣扬该组织的教义和主张, 以及(iv)游说别人加入该组织; 若是违法,有关的法律条文详情为何;过去两年,分别有多少名香港居民、旅客及居港外籍人士因作出该等行为而被拘捕;

(二)当局会否考虑因应上述事件展开宣传和教育工作,呼吁在港的印佣切勿加入伊斯兰国,并向警方举报怀疑为该组织招揽成员的人士;

(三)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来自受伊斯兰国控制的地区的旅客入境,以及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名香港居民前赴该等地区;

(四)鉴于现时有部分西方国家实施出境限制,禁止国民前往受伊斯兰国控制的地区,以防他们加入该组织,香港现时有否实施类似的出境限制;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会否研究实施该限制;

(五)鉴于有报道指伊斯兰国在全球各地日趋活跃,保安局及警方有否制订相应措施,严密监察和防范伊斯兰国成员渗透香港; 及

(六)是否知悉,现时有多少个恐怖组织在香港进行活动;政府主要透过何种渠道收集关于恐怖组织的情报?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各个部分, 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有健全的法制及执法能力防范及应对恐怖活动。现时,本港有不同的法例惩治各种恐怖主义行为,以及为恐怖分子及团体筹集资金、供应武器及招募成员等活动。其中,根据《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 章)(《条例》),当局会不时根据联合国的最新公布, 指明恐怖分子及恐怖分子团体。其中,「伊斯兰国」已根据《条例》被指明为恐怖分子团体。根据《条例》第10条,任何人成为指明团体的成员,或为其招募成员,均属违法,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七年。《条例》第三条订明,上述罪行适用于身在香港以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换句话说,若有香港人在任何地方加入此等团体成为成员,均属违法。

  加强反恐工作是二○一五年警务处处长首要行动项目之一。警队会继续监察恐怖活动的趋势,确保警队随时准备就绪,并为重要基础设施和可能受到威胁的处所提供保安建议,及调派人手执行反恐巡逻任务。此外,警队会定期进行训练和跨机构演习,以操练和加强反恐应变计划,及对紧急情况做好准备。

  警队一直因应当前的恐袭威胁作出适时评估,亦与其他地区的执法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交换情报及威胁评估。目前没有具体情报显示香港可能成为恐怖袭击目标,恐怖袭击的威胁评估维持在中度水平。过去两年,警队并没有拘捕任何与恐怖活动有关的人士。如警队发现有任何违法行为,会果断执法。

  另外,《基本法》第154条第2款订明,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处理入境个案时,会依据香港法例和现行入境政策,并考虑每宗个案有关访客的情况和相关因素,以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有关人士入境。若访客未能符合入境条件,入境处人员在讯问访客后,可拒绝他们入境。入境处并无备存提问第三部分涉及的数字。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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