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题:土地用途和测量及土地资讯发布事宜
**********************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香港土地使用、测量及土地资讯发布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18个区议会分区划分,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i)受集体政府租契规管的土地面积,以及当中(ii)作住宅用途的土地面积、(iii)作农业用途的土地面积及(iv)未被任何法定图则涵盖的土地面积,并按下表列出该等资料;

区议会分区 (i)      (i)当中的
───── ───       ─────
           (ii) (iii) (iv)
           ──── ───── ────

 (二)就受集体政府租契规管但未被任何法定图则涵盖的土地而言,目前在该等土地上兴建建筑物须否遵守任何规划限制(例如高度限制);土地承批人可否向政府申请改建该等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果可以,过去三年,政府每年接获及批准的有关申请宗数分别为何;

(三)政府最近一次就受集体政府租契规管的土地进行测量工作的日期及所涉范围为何;有没有计划在未来两年对该等土地进行大规模测量工作;

(四)鉴於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的资料显示,截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为止,常耕农地和休耕农地的面积分别约为711及3 781公顷,渔护署如何界定「常耕农地」及「休耕农地」及得出该等数字;

(五)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政府及已批出的常耕农地及休耕农地土地面积分别为何;及

(六)鉴於政府在二○一三年十一月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地政总署正筹备建立网上平台,逐步於其上提供测量和地图资料的在线版本,以供市民选购各类数码图像化测量及地图产品(例如丈量约份图、地段索引图及土地纪录图),该项工作的最新进展为何,以及何时可向公众提供有关服务?

答覆:

主席:

  集体政府租契(前称「集体官契」)是政府早年批出的地契文件。前殖民地政府於一八九八年租借新界时,为了解当时新界的土地业权情况,故委派测量人员为新界的私人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土地测量,并绘制包括所有田地屋宇的测量图。有关工作由一八九九年开始,历时三年。此外,当时政府设立了「新界田土衙门」,以审核新界土地的业权。获衙门信纳的新界土地业权人,其名字、相关土地当时用途的描述以及应付地租款额等资料,会记载於集体政府租契的附表内,并被视作由政府批出土地予该业权人。现时的集体政府租契涵盖逾210 000个主地段,但尚未计算分割主地段而成的分地段数目。

  就问题的各部分,按地政总署、规划署、屋宇署及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所提供的资料回覆如下:

(一)受集体政府租契覆盖土地面积约为8 600公顷,绝大部分位处新界。受集体政府租契覆盖土地的界线、面积及当时用途等资料,记载於集体政府租契及其附载的测量图内。受制於测量人员当时采用的测量方法较为原始,而其所绘制的测量图之比例亦较小及质素有参差,故此如有需要,政府或土地测量师仍需就个别地段进行测量,以得出较准确资料。於集体政府租契上记载个别地段的土地用途描述,只是因应当时实地观察所得的无数土地用途之简单及片面描述。有关纪录只具说明性质,而并非针对土地用途的具约束性限制,正如集体政府租契并无加入土地用途限制(其唯一限制为兴建建筑物须得地政总署批准)。因此,盘点和总结有关土地用途描述的资料未必具意义,尤其是集体政府租契涵盖逾210 000个主地段,而地政总署须投入大量人手翻查所有集体政府租契,方可提供有关资料。因此我们未能提供相关分项数字。

(二)现时未被法定图则涵盖的土地,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并不会有任何法定的规划限制。然而,如有关土地被已采纳的部门内部图则(如发展大纲图)所涵盖,相关部门在制订发展计划或土地契约时,会参考有关图则上的土地用途和规划限制。此外,任何土地上的建筑物仍需符合相关法例、土地契约条款,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政府规定。

  一般而言,集体政府租契涵盖的私人土地的业权人须根据契约条款向地政总署申请许可,方可兴建建筑物(包括重建屋宇申请)。此外,部分受集体政府租契制约的土地现存受相关牌照或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记涵盖的临时构筑物或寮屋,牌照持有人或寮屋占用人如欲改建有关构筑物,亦须向地政总署申请。

  就位於受集体政府租契制约土地之新界豁免屋宇的兴建或重建,地政总署一般会参考《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该条例列明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上盖面积不得超过65.03平方米(700平方),不得超过3层及高度不得超过8.23米(27)。另一方面,改建位於以集体政府租契管制的土地上之建筑物若涉及并非《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下获得豁免的建筑工程,则有关改建工程须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即须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图则及同意展开工程,方可进行。

  地政总署及屋宇署并没有关於涉及未有法定图则涵盖之集体政府租契土地上兴建或重建建筑物的相关申请或获批个案数目的现成统计数字。

(三)地政总署没有为集体政府租契涵盖的地段界线重新进行测量。地政总署会因应需要就土地界线进行测量工作,以支援处理契约修订和换地的工作,以及解决在政府项目实施过程中(例如收回土地作基础设施及公屋发展)可能引致的个别土地界线事宜。由於有其他需优先处理的工作,地政总署现时没有计划就所有集体政府租契涵盖的旧地段界线重新进行测量。

(四)渔护署就农地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滚动调查,以协助评估香港有耕作土地的面积。常耕农地是指於调查期间有耕作生产的农地,休耕农地则是指杂草丛生、没有耕作迹象的农地。

(五)根据渔护署透过滚动调查所得的资料,截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约有729公顷常耕农地及3 794公顷休耕农地。当中根据地政总署提供的土地资料,显示约有173公顷的常耕农地及843公顷的休耕农地位於政府土地上。我们未能提供截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数据。

(六)地政总署於去年获得拨款研究把现时以纸张形式在地政总署销售处公开发售的土地记录资料(例如地段索引图、丈量约份图及测量记录图),改以数码形式在网上发布的可行性。有关计划正在筹备阶段,预计於二○一七年首季完成。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