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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警务处姓名索引电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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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家洛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警务处的行动支援系统,包括姓名索引电脑系统(索引系统)及刑事情报电脑系统,储存个别人士的刑事纪录、被通缉和失踪人士的数据及情报。关於该等系统的管理和运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系统(i)现时分别储存了多少项属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的资料,以及(ii)在过去三年每年分别新增及删除了多少项资料,并按资料的类别(例如指纹、掌纹、照片、脱氧核糖核酸样本及犯罪纪录等)列出分项数字;该等资料的收集及删除准则为何;

(二)有否就索引系统内储存的资料的收集程序、收集对象、收集限制、储存时限和删除程序制订指引,并定期作出检讨;若有,详情是什么;若不能提供详情,原因是什么;可否公开该等指引;若否,原因是什么;

(三)会否考虑委托审计署、申诉专员公署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就索引系统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审查或检讨,以确定该系统没有储存过多和不必要的资料,并有关人员按照既定程序运作该系统;若会,审查或检讨工作的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以及警务处有否计划进行有关检讨;及

(四)鉴於警务处将会向本会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以更换上述两个系统的基础平台设施,该处会否考虑一并检讨该等系统的管理和运作;若会,检讨工作的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

  现时支援警务处姓名索引电脑系统(索引系统)及刑事情报电脑系统(情报系统)的基础平台设施,使用年限行将届满。为了维持执法机关的日常有效运作,政府建议更换这个过时的基础平台设施。就陈议员的提问,政府的综合回覆如下:

  索引系统集中储存本港的刑事纪录,及所有被警务处列为「失踪人士」或「通缉人士」的资料。警务处及其他执法机关为了防止及侦查罪案及执行法定职能,可以透过索引系统检索有关资料。警方亦会向司法机构提供刑事定罪纪录,以协助司法机构在法庭聆讯期间履行司法职能。直至二○一五年三月,索引系统储存约110万个刑事纪录,该系统并无备存每年新增及删除资料的统计,或按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身分的分项数据。索引系统本身并没有储存指纹及掌纹等资料。

  警务处是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9条记录及保留因违反香港法例而被捕或被定罪人士的个人资料。相关资料的删除准则是根据《警队条例》第59条及其他相关法例而制订的。予以删除情况包括被告人获判无罪或其定罪经上诉而获法庭撤销、曾在警司警诫计划下被警诫的人士年满18岁或被如此警诫后满两年(以较迟者为准)、自愿签保令及根据《少年犯条例》(第226章)第15条作出的法令的有效期届满后;以及有关人士获证实死亡等。

  警务处有一套严谨机制规管索引系统的管理及运作。索引系统属於「限制使用」系统,使用该系统的人员都必须经训练及获授权,并须受警队内部指令及程序的严格规管。索引系统亦有严谨的保安检查机制。负责监察的人员会定期抽取稽核纪录,以便找出任何未获授权或不当使用有关资料的情况。如怀疑有未经授权而进入该系统或使用有关资料的情况,警队会作出全面调查,及会采取刑事检控或纪律处分。鉴於索引系统的指引属於警务处内部文件,故此不会向外公开。该指引是配合香港法例所制订的。如相关法例有任何修订,警务处会适时地进行更新。

  为确保索引系统的高度完整性、可信性及保安,警务处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既定机制和程序。警队在过往进行内部监察的程序时,曾发现有个别人员因为违反规定,不当进入索引系统或使用系统的资料,而遭受内部纪律处分;亦有人员因此被控以「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行而须负上刑责。索引系统属於警务处的内部运作系统,该处没有计划邀请该部门以外的机构对系统进行审查。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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