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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知悉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悦达矿业股份交易呈交研讯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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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司司长曾俊华知悉,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就悦达矿业控股有限公司(悦达矿业)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至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二日期间的股份交易进行研讯,并在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及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呈交了两份报告书。

  曾俊华感谢审裁处主席夏正民法官及成员倪伟耀博士和林洁兰博士在研讯期间所作出的努力。

  审裁处裁定,在悦达矿业的股份交易中,曾发生《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条例》)第XIII部第274条(虚假交易)及第278条(操纵证券市场)所指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亦裁定,李立彬、钱金标、悦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悦达矿业曾从事该类市场失当行为。

  审裁处依据《条例》第257(1)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命令:

李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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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依据第257(1)(a)条的规定,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他不得担任或留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或参与上市公司或任何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公司的管理,为期三年;

(ii)依据第257(1)(c)条的规定,他不得再作出任何行为,构成在《条例》定义为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及操控证券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

(iii)依据第257(1)(e)条的规定,他向政府缴付政府讼费及开支的百分之二十(评估为904,564.20元);以及

(iv)依据第257(1)(f)条的规定,他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缴付证监会讼费及开支的百分之二十(评估为98,321.60元)。

钱金标
───

(i)依据第257(1)(a)条的规定,由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他不得担任或留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或参与上市公司或任何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公司的管理,为期三年;

(ii)依据第257(1)(c)条的规定,他不得再作出任何行为,构成在《条例》定义为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及操控证券市场的市场失当行为;

(iii)依据第257(1)(e)条的规定,他向政府缴付政府讼费及开支的百分之二十(评估为904,564.20元);以及

(iv)依据第257(1)(f)条的规定,他向证监会缴付证监会讼费及开支的百分之二十(评估为98,321.60元)。

悦达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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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依据第257(1)(e)条的规定,它向政府缴付政府讼费及开支的百分之二十(评估为904,564.20元);以及

(ii)依据第257(1)(f)条的规定,它向证监会缴付证监会讼费及开支的百分之二十(评估为98,321.60元)。

悦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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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依据第257(1)(e)条的规定,它向政府缴付政府讼费及开支的百分之二十(评估为904,564.20元);以及

(ii)依据第257(1)(f)条的规定,它向证监会缴付证监会讼费及开支的百分之二十(评估为98,321.60元)。



2015年4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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