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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就议员对《2015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裁决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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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以下是立法会主席曾钰成今日(四月二十日)就议员对《2015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裁决的发言全文:

  多谢大家到来。在这段时间,我会向大家说明一下,有关我批准议员就《2015年拨款条例草案》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正案的裁决,以及稍后我会与各党派商量的如何去安排拨款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

  首先,在截止日期之前,秘书处一共收到17位议员提出的3 904项(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其中梁国雄议员一人提出了3 349项、陈伟业议员提出了200项、陈志全议员提出了191项、黄毓民议员提出了100项,其余的13位议员提出了1项至11项不等,加起来共有64项,17位议员一共(提出了)我刚才所说的3 000多项修正案。

  正如大家知道,对於拨款条例草案提出大量修正案的情形,是在《2013年拨款条例草案》时开始。二○一三年之前是从未出现过这个现象的。在二○一三年时,议员一共提出了700多项修正案。去年,即二○一四年提出了1 900多项修正案,今年则提出了3 000多项,我们要处理这些修正案时,要明白拨款条例草案的审核、通过,是按《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职权,也是我们的责任,而我认为立法机关是有责任在财政年度开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将预算案,即拨款条例草案付诸表决,以作出一个决定。处理大量的修正案当然会占用大量的议会时间,而当进行拨款条例草案审议的过程,所有立法会要处理的其他事务,我们都不能够进行处理。如果拨款条例草案的审议延长至不合理的时间,是会严重影响立法会作为立法机关的有效运作,所以我必须在维护议员根据《议事规则》提出修正案的权利,以及作为立法会主席(要)维持立法会这个立法机关的有效运作,这两方我都要兼顾;而由於大量修正案出现在拨款条例草案的现象,今年已是第三年发生,我在处理这些修正案时,必须认真研究过去两年我们审议拨款条例草案的经验。

  在二○一三年,我注意到议员提出的大量修正案当中,有多项属於我们后来(称之为)所谓的「序列式」的,即是议员是针对同一个开支总目、同一分目,以同一个目的,如削减某一位官员的薪金,但提出数额不同的、一系列的不同的修正案,譬如说削减某一位官员一个月的薪金为一个修正案,(削减)两个月的薪金、三个月的薪金,一直至(削减)全年的薪金,一共提出12项不同的修正案。在我当年最初看到这种修正案时,我看不到在《议事规则》内我可以根据什么理由去认为它不应该被接纳。但在当年审议的过程中,我注意到,在长达60多个小时的辩论当中,提出这些所谓「序列式」修正案的议员几乎完全没有解释,或说明为何他会就某一项的开支提出这么多不同的数额的修正案。其他议员亦没有就这些问题向提出修正案的议员有任何的交流,而到表决的时候,这些「序列式」的修正案,绝大部分是在绝大多数议员一致反对之下被否决。所以这个审议的过程令我相信,这些所谓「序列式」的修正案,并不能真正对议会提出一些真正的选择,即是给议员一个公平的、真正的选择。所以到二○一四年,当我依然见到有相当多数额的修正案以这个方式提出时,当时其实只有一位议员,就是梁国雄议员继续用这个方法提出大量的修正案,当时我回覆梁国雄议员,我认为根据前一年的审议,提出大量这些修正案是没有意义的,唯一的后果是延长审议时间,我认为这是违反了《议事规则》第57(4)(d),即是属於琐屑无聊,或者无意义的修正案。

  但我亦注意到,去年梁国雄议员提出了若干组的修正案,就某一个开支项目,提出两个削减数额不同的修正案,譬如第一项削减一年,第二项削减半年。当时我觉得应该有一个假设,如果议员有心让其他议员、议会有一个真正的选择的话,他是可以就这两个不同的数额(作出)说明,争取议员或者支持一个(修正案),或者支持另一个(修正案)。所以,我批准了所谓「配对式」的修正案,同时我亦容许梁国雄议员将他的「系列式」的修正案撤回,换回每个开支项目提出不多於两个不同的修正案。后来他就全部都提出两个(修正案)。於是,我亦注意到去年审议的辩论,我发现跟再上一年「序列式」的修正案完全没有分别,亦即是说,提出所谓「配对式」的修正案的议员,并没有在辩论的过程中,去试图说服其他议员值得支持某一个(修正案),或另一个修正案,(他)是完全没有接触到(其他议员)。其他议员亦没有跟他辩论,(应该支持的修正案)是一年,还是半年等的问题。(修正案)到最后亦是全部大比数被否决,所以这是令我认为提出大量所谓「配对式」的修正案,实际上的作用是跟前一年「序列式」的一样,唯一的后果是延长辩论的时间,是不可以在审议的过程内,引起有意义的辩论。

  今年,我刚才说收到3 000多项修正案。除了梁国雄议员外,其他16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都没有出现「序列式」或「配对式」。唯独是提出3 300多项修正案的梁国雄议员,他有3 280项的修正案──是1 600多对──较他去年(提出的)还要多出多倍。我看过了这1 600多对的修正案,它的性质,我认为只是能够跟去年的「配对式」的(修正案)完全一样,唯一的后果,就是延长辩论的时间、占用我们表决的时间,是不可能在审议的过程里,引起任何有意义的辩论。所以我决定这3 000多项所谓「配对式」的修正案,是属於《议事规则》第57(4)(d)条所讲的琐屑无聊、无意义的。我不能够批准。

  梁国雄议员的其他修正案中,有5项明显在技术上错了,譬如他所针对的款项,根本不是他提出的总目的内容,他弄错了。我没法子去批准,因为我无法知道他真正希望削减一些什么,亦有一些是他提出的款项是错的,与原先预算案的款额不一致。这5项是因为技术问题我不能批准的。另外,梁国雄议员还提出了两项修正案,(两项都)没有实质的差别:他针对的一项开支款额超过1亿元,但他提的两个修正案的差别只是数千元,即第一个和第二个修正案之间(差别只是数千元)。我认为针对一个1亿元的开支项目,而提出两个修正案的差别只是数千元,这是属於不成为有实质分别的修正案,所以我只是批准了款额较大的那一个,款额稍为小的那一个便不获批准了。梁国雄议员一共提出了1 600多对(「配对式」修正案),再加上5项技术上有错误的修正案,以及1项我认为没有实质分别的,我都不批准,其余的63项的修正案我是批淮了。

  所有其他议员的修正案,我看不到有违反《议事规则》的理由,所以我是全部批准的。现在我认为合乎规程的,批准可以提出的修正案一共有618项。这是我对於修正案的裁决。

  在作出裁决之前,我是依照我们一贯的做法,将所有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交予政府,征求政府当局的意见。政府回覆的意见提出好几个不同的理由,认为我应该全部不批准议员提出的3 000多项的修正案。我看过政府提出的理据后,我认为我不能够完全同意他们的论点,所以我得出刚才的结论,批出618项修正案。我特别想提一提,政府的意见中亦有提及《基本法》第七十四条,这一方面我们都想说明一下,自回归以来,对於《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解释,立法会和政府当局是不同的。政府当局认为第七十四条所说的法律草案,是包括政府法案和议员提出的修正案。立法会一直的看法,是认为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是不包括在第七十四条内的。我作为立法会主席,我必须依据立法会以往的立场去作出裁决,这是有关批准修正案的问题。

  接下来,我会跟大家说一说,我稍后约了各党派的议员和代表,想跟他们商量一下,接下来审议拨款条例草案的安排。我刚才已经说,我要充分考虑议员提出修正案的权利;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议员审议拨款条例草案的权利和职能。同时,亦要考虑维护立法会作为立法机关,它的有效运作。我希望在六月初之前,能够恢复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所谓正常运作,正如大家知道,(会议的)质询、议员议案的辩论、其他的议案和法案的审议等等,都会因为审议拨款条例而要停止。我希望在六月初,就能够恢复所有这些正常的运作。

  我亦注意到,大部分议员似乎都同意立法会会议应该在晚上八时暂停。根据在这段期间立法会的其他工作,我亦认为合理的安排是星期三、星期四开会到(晚上)八时,星期五开会到下午一时,把时间留给议会处理其他事项。因此,我请秘书处计算出可以运用的(开会)时间有多少,我一会儿会跟议员商量,如何(可以)最好地利用这些时间,给大家作最有意义的辩论。我一会儿就约了各位议员商量这个安排。



2015年4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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