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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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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行政长官促成一名本地商人於本年二月初向一间海外医学院捐款近四亿港元。该医学院曾透露有意在香港成立研究机构,而行政长官的儿子则在该医学院任职。此外,根据政府於本年二月十六日发出的新闻公报,行政长官在政府内部讨论相关事宜时,有申报其儿子将在该医学院进行研究。关於行政会议(行会)成员的利益申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新闻公报提及的申报於何时作出,以及行会秘书处有否接获该项申报;若否,原因为何;

(二)根据行会成员利益申报制度,行会成员须否就其促成香港居民或机构向雇用其直系亲属的机构捐款一事申报利益;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检讨行会成员须申报的「须退席的利益」(即足以令其不得参与行会的审议过程的「直接和重大的利益」)的范围,并把该范围扩大至包括行会成员直系亲属的利益;若会,将於何时进行检讨;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行政长官是行政会议主席,遵守适用於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制度,包括定期申报利益的规定。行政长官每年会就须登记的利益作出申报,供公众查阅,并每年就财务利益作出保密申报,由行政会议秘书保存。与行政会议成员一样,倘若所申报的利益有变更,行政长官会按照制度作出通知。

  根据上述的利益申报制度,行政会议成员需要定时定期作出申报的利益包括以下六项:

(1)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

(2)受薪工作、职位、行业、专业等;

(3)如上述两项的利益包括因行政会议成员身分所提供的个人服务,服务对象的姓名或名称;

(4)成员在本港或本港以外地区拥有的土地及物业,包括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或公司名义拥有、但实际由成员拥有的土地及物业,或虽非由成员所有、但成员有实际利益的土地及物业;

(5)成员本人或连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实益股份,而这些股份的面值超过有关公司或团体已发行股本的百分之一,公司或团体的名称须予说明;以及

(6)理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成员身分。

  按照现行的申报制度,行政会议成员无需在定时定期的申报中,申报其直系亲属的受薪工作。

  申报制度的第二部分是就个别行政会议讨论的事项作出申报。行政会议成员有个人责任,检视行政会议所审议的事项是否涉及其个人利益,并在行政会议讨论有关项目前作出申报。按照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政府素来不会披露行政会议的讨论内容,以及相关的利益申报。然而,我们希望指出,政府设有有效机制,检视行政长官及其他行政会议成员在处理行政会议事项上,是否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

(1)向行政会议提交讨论事项的有关政策局或部门和行政会议秘书,会审慎检视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成员会否在有关事项中有利益;以及

(2)如所得资料显示行政长官或行政会议成员在有关事项中可能有须退席或须申报的利益,行政会议秘书会在有关的行政会议召开前,提醒行政长官留意,并由行政长官考虑是否须在会议上申报及如何处理有关事项的讨论。

  至於问题所提及的申报,正如行政长官办公室在本年二月十六日发出的回应所述,有关的医学院是世界顶尖的医科大学,过去曾与香港大学及中文大学等大专院校进行科研合作;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创新科技署与香港科技园公司早於二○一○年起已多次与该医学院接触,寻求合作机会。在政府内部讨论相关事宜时,行政长官亦有申报其儿子将在该医学院进行研究。

(三)「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曾详细检视现行有关行政会议的申报制度。根据於二○一二年五月发表的《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报告》,独立检讨委员会认为现行的行政会议申报利益制度,整体而言令人满意。政府现时没有计划修改行政会议的申报制度。



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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