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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环境局局长动议《区域供冷服务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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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环境局局长黄锦星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区域供冷服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2、4、5、6、10、22、24、25条,以及附表1和附表2第1及5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区域供冷服务条例草案》第2、4、5、6、10、22、24、25条,以及附表1和附表2第1及5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中。

  在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提供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因此,我们提出数项修正案回应委员提出的意见,而它们主要是一些文本及技术性的修订。以下,我会简单解释这几项修正建议。

  就《条例草案》第2条,我们建议的修正案旨在加入「协定开始日期」的定义词,以便在草案其他有关条文中作提述之用。我们亦建议修订「获准用户」及「估计最高制冷量」的定义,使到草案有关条文的中英文文本更清晰一致。

  就《条例草案》第4、5、6及10条,我们建议的修正案旨在改善有关条文的表达方式;使条文的措辞一致;而且大部分是加入「协定开始日期」的定义词后的相应修订。因应就第10条的修正案,我们亦建议相应修订附表1方括号内所列出提述该附表的草案条文号码。

  至于《条例草案》第22(1)(c)及(1)(d)条,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建议在条文加入(d)、(e)、(f),将与草案第7(1)(d)、(e)或(f)有关的决定,订为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决定。

  就《条例草案》第24(1)(b)、(1)(c)及(2)(b)条,我们建议修订该条的英文文本,以更准确提述相关的专业团体。

  就《条例草案》第25(2)(b)条,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我们提出了修正案,以便更准确反映政府当局有关上诉委员会组成的原意,即从草案第24(1)(b)、(c)及(d)条所指明的三个类别,各委出至少一名成员,以组成上诉委员会中主席以外的四名成员。

  最后,就附表2第1及5条,我们建议的修正案旨在改善有关条文的表达方式。

  法案委员会已知悉并支持上述的修正案。因此,我恳请议员通过这些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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