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二题:外判公共服务
*************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受聘于中介公司及外判服务承办商(统称「外判商」)而为政府部门或公营机构提供服务的员工(外判员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包括医院管理局及职业训练局)的外判员工总数,并按部门/机构列出分项数字;有否研究外判员工现时的薪酬福利水平,是否低于职责相若的公务员及其他私营企业雇员的水平,以及他们的雇佣合约年期是否较其他私营企业雇员的年期为短;若有研究,详情为何;

(二)各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选择外判商的具体准则;过去三年,它们把服务外判的详情,包括服务性质和合约年期,以及每年因外判服务而节省的款项总额;

(三)过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门收到外判员工指称外判商拖欠或克扣工资或工作环境欠佳的投诉宗数;当局跟进该等投诉的详情为何,以及当中因投诉成立而对有关外判商作出惩处的个案宗数及详情为何;

(四)政府最近一次检讨其监管外判商给予外判员工的薪酬待遇的机制的日期及详情为何;及

(五)各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在过去三年及预计在未来三年,每年因把(会把)服务外判而分别删减多少个职位;它们有否计划直接聘用员工提供服务,以取代外判服务;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外判是政府部门用以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中一种方式,个别部门会因应运作需要决定是否把服务外判。

  关于受聘于中介公司及外判服务承办商而为政府部门或公营机构提供服务的员工和他们的薪酬待遇,本局没有备存有关资料。根据效率促进组在二零一三年五月就政府外判服务发表的调查报告,以每年外判服务开支计算,聘用外判服务最多的10个部门,占所有部门用于外判服务开支的87%。这些部门包括建筑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务署、环境保护署、机电工程署、食物环境卫生署、路政署、房屋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及水务署。根据上述部门提供的资料,现就问题各点回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以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及二零一四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上述政府部门的外判员工总数,按部门列出分项数字,详见附件的表一。

  上述部门没有就外判员工现时的薪酬福利水平,是否低于职责相若的公务员及其他私营企业雇员的水平,以及他们的雇佣合约年期是否较其他私营企业雇员的年期为短,作出有关研究。

(二)部门选择外判商时,会视乎服务合约的性质和金额,采取以价钱为单一准则或采用评分制度。就后者而言,评分的准则包括外判商的资历及经验、过往表现、技术建议,实施计划,给予工人的工资、外判商工人的每天最高工时建议,以及建议的合约价钱等。

  上述部门过去三年批出的外判合约服务性质及年期,详见附件的表二及表三。至于每年因外判服务而节省的款项总额,上述部门并没有相关资料。

(三)过去三年,上述部门收到外判员工指称外判商拖欠或克扣工资或工作环境欠佳的投诉宗数,以及当中因投诉成立而对有关外判商作出惩处的个案宗数及详情,详见附件的表四。

(四)外判商给予外判员工的薪酬待遇,是由劳工市场的供求机制厘定。然而,为保障非技术工人的待遇,立法会在二零一零年七月通过《最低工资条例》,政府亦于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实施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条例》规定法定最低工资水平须每两年至少检讨一次。对于以雇用非技术工人为主的政府服务合约,因应法定最低工资额调整,政府在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修订了适用于政府服务合约承办商与其非技术工人签署的「标准雇佣合约」,指明员工的薪酬须按日后《最低工资条例》规定的每小时最低工资额作出修订而有所调整,雇员的工资亦须不低于调整后的工资水平。

(五)根据公务员事务局提供的资料,各政府部门一向有以外判服务形式让私营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服务。这种做法既有助维持精简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又可令提供服务的方式更具经济效益和更为灵活,部门也可把公务员资源集中用于提供核心服务和处理优先的工作。

  各采购部门有权决定应否以外判形式提供其部门的公众服务及厘订外判计划的详情,公务员事务局并没有各部门外判服务的资料。然而,对于应由政府直接提供,并且经审慎研究后认为不宜以其他模式提供的服务,部门应聘用公务员来应付服务的长远运作需要。政府的一贯政策是不会因外判公共服务而遣散任何公务员,部门会透过自然流失、内部调配,或调派担任其他职务等途径,妥善处理受影响的员工。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