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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在囚人士的医疗福利及提早释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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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台湾高雄市近日发生一宗囚犯挟持监狱人员作人质的事件,而该等囚犯最终吞枪自尽。该等囚犯提出多项诉求,并指责有关当局审批囚犯保外就医申请尺度不一。就本港囚犯保外就医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每年香港患有严重疾病的囚犯人数,以及当中因而死亡的人数;

(二)过去十年,每年香港因患严重疾病而申请减刑或假释的囚犯人数,并按申请结果表列分项数字;及

(三)是否知悉哪些国家或地区的法例订有囚犯申请保外就医的条文;香港法例是否容许囚犯基於严重疾病申请保外就医;若否,当局会否参考该等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修订有关的法例?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在惩教院所服刑的在囚人士享有一般市民的基本医疗福利。所有惩教院所均设有医院或诊疗室,由徖生署派驻的医生及拥有护理资格的惩教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囚人士如感到身体不适,会获安排到院所医院或诊疗室接受医生诊治。如有需要,他们会被转介予到诊专科医生或转送公立医院专科门诊接受诊治或留院。院所医生会跟进有关个案及参考有关专科医生对该在囚人士作出的诊断、治疗方案和预测病情发展的评估。

  至於病情严重的个案,如认为任何在囚人士不会存活超过他的刑期,或认为有关在囚人士继续留在惩教院所会有生命危险,或完全或永远不适合在惩教院所服刑,院所医生会在参考相关公立医院专科医生的意见后,考虑是否根据《监狱规则》第148条以书面向惩教署署长提出建议,以便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可考虑根据《基本法》第48(12)条行使职权,赦免或减轻该在囚人士的刑罚。过去十年(二○○五年至二○一四年),共有58名在囚人士根据上述安排提早获释,当中主要是末期癌症、肝衰竭以及脑血管疾病患者。

  《监狱规则》第104条规定,遇有任何在囚人士死亡,惩教署须立即将事件通知死因裁判官。死因裁判官会就死亡个案在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研讯,为每个囚犯死亡个案作调查和总结。根据纪录,过去十年(二○○五年至二○一四年)在囚人士的死亡个案共有178宗。

  在现行法例下,合资格的在囚人士可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下的两项提早释放计划,申请在监狱以外的开放环境服部分监禁刑期。正在服三年或多於三年的有限期监禁刑期,而且至少已服满刑期的一半或二十个月(以较长者为准)的合资格在囚人士可按监管下释放计划申请提早获释;而正在服两年或多於两年的有限期监禁刑期,而且在六个月内便届最早释放日期的合资格在囚人士,则可按释前就业计划申请提早获释。两项提早释放计划的目的是帮助在囚人士早日重投社会,让他们成为奉公守法的市民。监管下释囚委员会负责考虑合资格在囚人士的提早释放申请、订明监管令中的监管条件、更改或取消该等条件、处理被拒者要求覆核行政长官决定的申请、考虑是否撤销监管令等,并向政府提出建议。我们没有就提早释放计划的申请人是否患上严重疾病而作出统计。

  据了解,其他国家或地区处理在囚人士因其健康需要而须离开院所接受诊治的做法各有不同。就香港而言,由於在囚人士与一般市民享有同样的基本医疗福利,包括到公立医院专科门诊接受诊治或留院,政府没有计划另行设立让在囚人士单纯以健康理由申请提早获释的机制。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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