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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区议会的利益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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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区议会条例》(第547章)第68条订明,「区议会可订立常规,以规管其程序及其辖下委员会的程序」。据悉,各区议会已根据民政事务总署拟备的《区议会常规范本》(《范本》)订立其会议常规,当中均有采纳《范本》的以下申报利益条文:区议会主席必须决定,曾就某事项披露利益关系的区议员(区议会主席除外)可否就该事项发言或参与表决、可否留在席上旁听,或应否避席(如区议会主席曾就某事项披露利益关系,则须由区议会副主席作出有关决定)。就区议会的利益申报制度,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是否知悉,现时有否区议会主席依上述条文作出决定时采取以下做法:要求作为公共或私营公司/机构(包括非牟利福利机构)非受薪(或没有酬金、津贴或其他实惠)董事的区议员,(i)在区议会及其委员会讨论与该公司或机构相关的拨款建议时,须披露此关连及/或须避席,以及(ii)不得在有关拨款建议的表决中投票?若有,详情为何;及

(二)当局会否检讨《范本》内申报利益条文的内容,并将第(一)项提及的做法纳入《范本》,以及建议各区议会考虑予以采纳;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为避免利益冲突,民政事务总署参照廉政公署发出的两层申报利益制度指引,就区议会的运作,制定相关条文,要求区议员在成为区议员时申报其一般金钱利益或其他实惠,以及在遇有利益冲突时申报。

  十八区区议会均已将有关利益申报条文纳入其《区议会常规》内,所有区议员均须遵守。

  两层申报利益制度是指:

(甲)成员个人利益登记册

  区议员必须向区议会秘书提供个人利益详情,包括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东主、合伙人或董事职位;受薪的工作、职位、行业或专业;收受的财政赞助;拥有的土地或物业和其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的股份等。

(乙)在会议上申报利益

  如区议员在区议会考虑的任何事项中,包括所处理的投标、报价和区议会拨款,有任何金钱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或发现与受惠者或可能受惠者有关连,该议员在发觉此事后,必须在讨论该事项之前,尽早向区议会申报。主席会决定该区议员可否就有关事项发言或参与表决、或应否暂时避席。

  一般而言,主席会根据区议员所申报的利益,考虑该区议员就有关区议会正处理的事项上是否有潜在或实际的利益冲突,并决定他应否避席、可在席但不投票不讨论、不投票但可讨论、或可投票可讨论等方案。

  就问题的二个部分,我的答覆分别如下:

(一)根据十八区区议会秘书处的纪录,在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五年二月,没有区议会主席要求区议员,如果作为公共或私营公司/机构(包括非牟利福利机构)非受薪(或没有酬金、津贴或其他实惠)董事,(i)在区议会及其委员会讨论与该公司或机构相关的拨款建议时,须披露此关连及/或须避席,以及(ii)不得在有关拨款建议的表决中投票。

(二)《区议会常规范本》的利益申报制度行之有效,也广为所有区议会接纳及熟悉,目前没有需要检讨《范本》内申报利益的条文。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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