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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规则》及《公约领养规则》下的费用将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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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日)在宪报刊登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领养条例》(第290章)第12(1)条订立的《2015年领养(修订)规则》及《2015年公约领养(修订)规则》,该等修订规则修订有关社会福利署署长(社署署长)在领养申请中担任幼年人的诉讼监护人所涉的恰当费用,即两项诉讼监护人费用将由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由2,840元增至3,170元,再由二○一六年六月一日起由3,170 元增至3,550元,继而由二○一七年六月一日起由3,550元增至3,970元。

  社署署长作为诉讼监护人须尽可能全面调查与拟领养个案有关的一切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以期保障幼年人的利益。

  政府的政策是根据「用者自付」原则,把各项收费大致定於足以收回提供服务所涉全部成本的水平。另一方面,对於申请领养失去父母或其父母不愿抚养的儿童,政府的政策是不应令申请人望而却步。为了在两项政策目标之间取得平衡,政府拟收回社署署长根据《领养规则》(第290A章)及《公约领养规则》(第290D章)执行法定职责所涉全部恰当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社会福利署最近完成了该两项诉讼监护人费用的检讨。结果显示,按二○一五至一六年度的价格水平计算,现时该两项费用(即2,840元)的成本回收率未达到收回全部成本百分之二十的目标。

  政府发言人说:「建议的费用调整幅度温和,应不会成为阻碍领养人士实行领养计划的因素。」

  《2015年领养(修订)规则》及《2015年公约领养(修订)规则》将於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如通过该等审议程序,经调整的收费将分别於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二○一六年六月一日及二○一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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