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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商船有害防污底系统的新规例及其相关的费用修订规例今日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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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日)在宪报刊登《商船(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规例》(《防污底系统规例》)及《2015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修订)规例》(《费用修订规例》)。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说:「《防污底系统规例》根据《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第413章)订立,目的是为了在香港落实《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公约》,禁止船舶使用含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以保护海洋环境。《公约》在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于全球生效。

  《防污底系统规例》禁止船舶在其防污底系统中使用有机锡化合物,并规定所有400总吨位或以上、航行国际航程的船舶,须在船上存放由船旗国在顺利完成检验船只后签发的《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以证明船舶完全遵守《公约》的规定。

  至于400总吨位以下,但长度为24米或以上、行驶国际航程的船舶,则须携备由船东或其授权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

  发言人说:「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及国际海事组织的联系会员,我们务必实施与航运相关的最新国际标准。此外,在香港实施《公约》有助保护海洋环境。」

  另外,政府亦建议对《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费用)规例》(第413L章)作出相应修订,以便订明海事处根据《防污底系统规例》为船舶进行检验和发出证书服务的收费。

  海事处提供验船和发出证书服务的收费,是按照收回成本的原则厘定,对远洋轮船的营运成本不会构成显著影响。

  发言人指出,海事处在准备此立法建议时已征询航运业界不同持份者,他们均对实施《公约》的规定表示支持。

  《防污底系统规例》和《费用修订规例》将于三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



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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