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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2014年兽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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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三月十八日)在《2014年兽医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第3、9、11、12、16及19条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3、9、11、12、16及19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主席,我在刚才二读辩论的发言中已提到,政府和法案委员会曾就初步调查委员会(调委会)的投诉个案转介机制作了详细讨论。

  在现行安排下,当香港兽医管理局(管理局)接获一宗指称涉及违纪行为的投诉个案(投诉),管理局秘书会把投诉呈交调委会。调委会会决定应否将该项投诉转介管理局考虑或驳回该项投诉。而管理局可将该项投诉转介研委会进行研讯。

  为简化管理局的处理投诉程序,《条例草案》建议日后调委会可决定把投诉直接转介研委会进行研讯,而调委会的决定会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52条,在多数成员赞成的情况下作出。

  为确保代表使用兽医服务人士利益的业外成员所提出的意见会获充分考虑,法案委员会向政府建议日后的调委会在作出决定时,调委会的三名成员必须达成一致的共识,才可将该项投诉转介研委会或驳回该项投诉;否则,调委会须将投诉转介管理局处理,让管理局决定应否将投诉转介研委会或驳回该项投诉。

  经小心考虑后,政府认为虽然有关建议未能完全符合管理局原先希望简化投诉处理程序的目的,但我们认同若规定调委会必须达成一致的共识,才可向研委会转介个案或驳回投诉的建议,更能彰显在该等个案中的各方意见(包括代表使用兽医服务人士利益的业外成员的意见)会获充分考虑。

  就此,政府就第11、12及19条提出修订,以纳入建议的机制。有关修订已反映在修正案内,有关条文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至于第3、9及16条,其余的修正案均为文字上或技术性的修订,或相应修订,务求令条文的文意更为清晰,更准确反映条文的政策原意。有关修订亦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委员支持及通过上述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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