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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投资相连寿险计划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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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既提供人寿保险保障亦包含投资成分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投连寿险)近年在香港日趋流行。据悉,该等产品的结构复杂,收费名目繁多(例如行政费、管理费、业绩表现费、退保费、提取费,以及投资选项调配费用),收费的方式和时间亦不相同。有不少投连寿险产品投保人向本人反映,他们在销售过程中未获告知足够资讯,甚至遭保险经纪/中介人误导或欺骗,因而错误作出购买决定。例如,保险经纪/中介人在销售过程中只强调产品的优点(例如奖赏、红利、免费转换基金及高回报),但没有清楚交代产品在投资年期、收费及提早退保等方面的规限。有投保人在投保若干年后欲提取部分款项时,方发现产品投资年期并非销售时所述的3至5年,而是长达25至30年之久。投保人没有能力长期供款,唯有要求中途退保,但遭保险公司收取高昂退保费用。即使投保人选择停止供款,他们其后每年亦要缴付高昂的基金管理费,损失惨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每年投连寿险的(i)新造保单数目、(ii)年付保费、(iii)整付保费,以及(iv)退保数目及其占投连寿险保单总数的百分比;

(二)鉴于保险业监督认可的相关自我监管机构负责处理有关保险经纪/中介人的注册和销售行为的投诉,当局是否掌握有关投诉的详情;过去两年,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消费者委员会有否接获有关投连寿险的投诉;若有,(i)每年该等投诉个案宗数及其占涉及保险业投诉总数的百分比、(ii)投诉的性质,以及(iii)一般申索金额为何;

(三)有否评估现时监管投连寿险的产品设计、保险经纪/中介人收取佣金的披露、收费及销售过程等的法例是否足够;及

(四)保监处及证监会在监管保险经纪/中介人销售投连寿险产品方面的角色为何;当局有否计划加强规管保险经纪/中介人销售该等产品,例如规定他们须向证监会注册才可销售该产品;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过去两年,有关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投连寿险)的业务数据请见附件的表一。

(二)有关投连寿险的投诉,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负责处理涉及保险公司的投诉,而三间自律规管机构(注)则负责处理涉及保险中介人的投诉。过去两年,保监处及三间自律规管机构接获的投连寿险投诉数字分项请见附件的表二。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接获的有关投连寿险投诉数字分项请见附件的表三。

  我们没有投诉所涉及的申索金额的相关统计。

(三)为加强对投连寿险产品保单持有人的保障,保监处发出了《承保类别C业务指引》(《指引》),就投连寿险的产品设计、收费、资料披露、佣金制度与披露及销售过程等提供指引。《指引》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指引》订明投连寿险产品设计及收费必须合理,并须与其提供的保障相称。《指引》亦订明保险公司不可向保险中介人支付预付性佣金,及须根据订明的准则计算和披露保险中介人的酬劳。就产品销售方面,《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详列产品特性于《重要资料声明书》内,有关内容必须包括一些容易被投保人忽略的投连寿险产品特点,例如投连寿险产品的长期性质、费用及收费、提早退保收费等,而投保人必须签署确认明白各项内容。此外,《指引》要求投保申请必须包括《财政需要分析》及《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分析显示投保人没有保险及投资需要,保险中介人则不能向他们建议投连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亦不能接受投保。为确保投保人清楚明白产品内容及特性,保险公司亦必须向所有投连寿险客户作售后跟进电话确认。

  除了《指引》的规定外,保监处亦发出其他的规管要求,包括限制送礼物作销售推广及容许投保人于21天冷静期内取消保单。

  另外,证监会会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的规定,审批向香港公众发售的投连寿险产品及其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资料概要》)及推广材料(除非该产品、文件或材料获《证券及期货条例》豁免)。投连寿险产品及其销售文件须符合《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手册》)的适用条文,以及证监会公布的其他适用监管规定,方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及105条获认可。《手册》列明包括重要通则及具体披露规定等有关要求。

  自有关加强对投连寿险产品保单持有人的保障措施相继推出后,涉及投连寿险的投诉数字已由二零零九年的540宗下降至现时每年约300宗。保监处会不时监察市场最新情况,并检讨规管措施的成效。

 (四)保险中介人须通过有关的资格考试,并向自律规管机构注册,才可销售保险产品。而销售投连寿险产品的保险中介人更须通过《投资相连长期保险试卷》,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向客户提供合适的意见。根据现行的保险中介人自律规管制度,三间自律规管机构负责监察保险中介人的销售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守则的规定。

  保监处主要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财政状况及确保它们遵守《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的规定。就投连寿险产品,如上文(三)所述,保监处发出《指引》,就投连寿险的产品设计、收费、资料披露、佣金制度与披露及销售过程等向保险公司提供指引。有关规定已针对投连寿险常见有关保险中介人的投诉事项,例如要求销售投连寿险的保险公司须确保其佣金制度审慎,要与保险中介人所进行的销售活动及售后服务相称,并限制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人提供预付性佣金,以杜绝过分进取及不良的销售行为,及鼓励保险中介人继续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正如上文(三)所述,证监会负责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审批向香港公众发售的投连寿险产品及其销售文件(包括《产品资料概要》)及推广材料(除非该产品、文件或材料获《证券及期货条例》豁免)。

  立法会现正审议《2014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以成立独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及引入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以取代现时的自律规管制度。保监局将有足够规管保险中介人的权力,包括订定有关销售操守的守则及指引,令保险中介人必须切实遵守相关的监管要求。如持牌保险中介人被裁定行为失当,保监局可对其施加纪律惩处。这有助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并提高对消费者的保障。我们会不时监察市场最新情况,并检讨规管措施的成效。
 
注:即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及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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