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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委员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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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标准工时委员会发出:

  标准工时委员会(委员会)今日(三月十八日)举行第十一次会议,进一步检视了两间顾问公司早前向委员会汇报专题工时统计调查和工时议题公众参与及谘询的有关结果。主要的结果如下:

专题工时统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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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透过研究顾问于二○一四年六月至八月进行全港首次大型住户统计调查,以科学方法随机抽选屋宇单位为样本,成功访问10 275名就业人士,搜集他们的工时数据及对工时安排/工时政策的意见。

  根据住户统计调查的估算结果,全港所有雇员在统计前七天总工时(注一)的平均数和中位数分别为43.5和44.0小时。约四分一雇员在统计前七天曾超时工作:在所有雇员中,有7.3%曾从事有偿(补薪及/或补假)超时工作,涉及的有偿超时工作时数的中位数为5.0小时;有18.4%曾从事没有获得工资或补假作偿(无偿)的超时工作,涉及的无偿超时工作时数的中位数亦为5.0小时。

  在所有雇员中,有74.3%认为自己在统计前七天的工时适中,24.4%则认为太长。在认为自己工时太长的雇员当中,有69.9%表示若可以选择减少工作时数但收入亦可能会减少,则不希望减少工作时数。在所有雇员中,则有41.8%表示若超时工作有合理补偿会愿意从事更多超时工作。

  最多雇员认同的首三个工时政策目的为「使雇员达致更佳的工作与生活平衡」(37.5%)、「保障职业安全及健康」(27.7%)和「规定超时工作补偿」(19.0%)。最多雇主认同的首三个工时政策目的为「保障职业安全及健康」(32.7%)、「使雇员达致更佳的工作与生活平衡」(26.1%)和「维持良好营商环境」(10.9%)。

  住户统计调查的结果亦显示:在所有雇员中,88.6%雇员的合约/协议(注二)有指明每周工作时数;82.7%已与雇主签订书面雇佣合约。在较长工时行业及较低技术职业组别雇员中,已与雇主签订书面雇佣合约的百分比分别为79.0%及76.9%,较整体雇员的百分比(82.7%)为低。在所有雇员中,61.1%的合约/协议没有订明超时工作补偿方法,而有36.1%雇员的合约/协议则订明超时工作补偿方法(注三)。

  在工时政策路向方面,雇员赞成的方向依次为:

- 「规定雇佣合约订明工作时数、超时工作安排及超时工作的补偿方法」(93.7%);
- 「由雇主及雇员双方协定」(92.2%);
- 「按行业需要制订自愿性质的指引」(89.7%);
- 「设定最高工时上限」(75.8%);及
- 「设定标准工时」(67.1%)。

  雇主赞成的工时政策方向依次为:

- 「按行业需要制订自愿性质的指引」(87.4%);
- 「由雇主及雇员双方协定」(84.0%);
- 「规定雇佣合约订明工作时数、超时工作安排及超时工作的补偿方法」(81.9%);
- 「设定标准工时」(56.1%);及
- 「设定最高工时上限」(42.6%)。

  此外,研究顾问于二○一四年七月至九月向委员会选定的十个工时相对较长或工时情况较特别的专业/职业(注四)团体会员,以随机方法抽样,合共收回2 277份自填问卷,了解这些选定专业/职业雇员的工时情况,以补充住户统计调查所得的数据。

  选定专业/职业雇员就工时政策方向的意见,与住户统计调查中整体雇员的意见大致吻合。选定专业/职业雇员普遍有较大百分比赞成「规定雇佣合约订明工作时数、超时工作安排及超时工作的补偿方法」(58.4%至86.6%)、「由雇主及雇员双方协定」(60.8%至77.9%)及「按行业需要制订自愿性质的指引」(52.4%至70.9%)的工时政策方向;相对较少百分比赞成「设定最高工时上限」(44.8%至75.7%)及「设定标准工时」(44.2%至67.9%)。较长工时行业及较低技术职业组别雇员赞成「设定标准工时」(69.3%及69.1%)及「设定最高工时上限」(79.5%及78.3%)的比例,相对较整体雇员比例略高(67.1%及75.8%)。

工时议题公众参与及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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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会透过谘询顾问的协助,在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七月三十一日进行公众参与及谘询,期间共举行及参与40场不同形式的谘询活动,以及收到约4 800份书面意见(注五)。谘询顾问并向随机抽选的商会及工会会员进行工时制度意见调查(意见调查)。该调查于二○一四年九月底完成,共收回1 507份意见调查表,以了解有关会员对工时议题的意见。

  根据谘询顾问在谘询活动收集的资料显示,较多雇主及雇员亦认同以「保障职业安全及健康」,和「达致工作与生活平衡」作为工时政策的主要目的。

  根据意见调查的结果,首三个最多工会会员认为属工时政策的主要目的为「使雇员达致更佳的工作与生活平衡」(30%)、「保障职业安全及健康」(23%)和「规定超时工作补偿」(16%);而首三个最多商会会员认为属工时政策的主要目的为「使雇员达致更佳的工作与生活平衡」(17%)、「保障职业安全及健康」(17%)和「维持香港的竞争力」(14%)。

  在工时政策路向方面,雇员普遍表达了对立法规管工时的诉求,并认为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认为只有立法才最有效保障雇员权益。雇员团体普遍建议标准工时每周44小时,超时工作补偿为基本工资率的1.5倍,及雇员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超时工作;亦有部分团体表示应订定最高工时于每周50至72小时。雇主则普遍强烈反对制定全港性划一的工时法例,因不同行业、职业及技术水平等雇员的工时情况存在颇大差异,难以采用单一的工时规管模式。雇主认为透过清晰的雇佣合约,已能够达致劳资双方同意的工时安排。他们倾向接受可按行业需要订立自愿性质的工时指引。

  根据意见调查的结果,工会会员就现行工时制度应否及如何作出改变的选择依次为:

- 「规定雇主及雇员须透过雇佣合约订明工作时数、超时工作安排及超时工作的补偿方法」(55%);
- 「立法订立标准工时」(49%);
- 「立法订立最高工时」(34%);
- 「由个别行业按需要制订自愿性质的指引」(31%);
- 「不需改变现行由雇主及雇员双方协定的工时制度」(14%);及
- 「没有意见」(11%)。

  商会会员的选择依次为:

- 「不需改变现行由雇主及雇员双方协定的工时制度」(62%);
- 「由个别行业按需要制订自愿性质的指引」(51%);
- 「规定雇主及雇员须透过雇佣合约订明工作时数、超时工作安排及超时工作的补偿方法」(38%);
- 「立法订立标准工时」(11%);
- 「没有意见」(9%);及
- 「立法订立最高工时」(8%)。

  在意见调查中,相对于标准工时,受访的工会会员及商会会员对最高工时支持度较低及反对度较高。

  委员会主席梁智鸿医生会后表示:「参考以上两方面工作所得的结果,委员会已成立一个专责小组,进一步探讨工时政策的方向及委员会的下一步工作,供委员会深入讨论,以凝聚共识及厘定适合香港的工时政策方案。专责小组由我出任主席,成员包括刘展灏、吴秋北、苏伟文教授、梁祖彬教授及庄太量教授。」

  梁智鸿医生欢迎刚于三月十四日举行的劳顾会雇员代表补选中获选的雇员代表陈耀光,以劳顾会委员身分获委任为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标准工时委员会由梁智鸿医生担任主席,23位委员来自劳工界、工商界、学术界、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委员会的详细资料,可参阅委员会网页:www.swhc.org.hk。

注一:总工时包括合约工时、有偿(补薪及/或补假作偿)及无偿(没有获得工资或补假作偿)超时工作时数,有关数字指雇员在统计前七天的实际工作时数。

注二:合约/协议包括书面合约或口头协议。

注三:此外,2.8%雇员表示不清楚合约/协议内有否订明超时工作补偿方法。

注四:该十个选定专业/职业包括会计师、律师、工程师、医生、教育专业人员、银行业人员、资讯科技人员、新闻从业员、地产代理从业员,以及导游/外游领队(排名不分先后)。

注五:包括不同款式但所提意见及建议大致相同的范本式意见书。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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