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一题:规管群众集资活动
**************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有一份研究报告指出,群众集资活动近年大行其道,二零一二年全球有逾100万个群众集资项目,而筹得的资金总额高达27亿美元,较上一年增长百分之八十一。该研究报告亦指出,美国国会于二零一二年四月颁布《新创企业融资法案》规定,只要群众集资平台取得美国证券交易所发出相关的牌照,小型企业便可经这些平台进行股权群众集资活动,即通过出让公司股权向公众筹集资金。有意见认为,香港的法例或未能适当配合愈趋普遍的群众集资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把现时香港就群众集资活动订立的法律框架及配套政策,与其他城市(包括上海、北京、纽约、伦敦及新加坡)的有关框架及政策进行比较;若有,详情为何;若否,是否会考虑进行比较;

(二)是否知悉在过去三年,本港每年有多少项群众集资活动及其集资总额;当局会否考虑订立政策,推动群众集资在香港的发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检讨《证券及期货条例》对群众集资活动的限制,以及考虑就群众集资活动订立实务守则和指引,以规范投资者分摊的风险和回报事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群众集资活动可以不同形式进行,其中较常见的包括股权群众集资活动。现时,在香港进行股权群众集资活动,例如,若群众集资活动涉及向公众作出购买证券(包括股份、债权证或于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等)的要约,可能受制于《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具体而言,除非法定豁免适用,任何人如发出任何载有邀请公众购买证券的广告、邀请或文件,视乎相关安排的具体结构及特性,须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或就公司的股份或债权证向公众作出要约的文件的发出,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内容披露及批准登记规定,否则属于违法。

  我们注意到不同地方就股权群众集资活动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据我们了解,在新加坡,股权群众集资可能根据当地《证券及期货法》被视为发行证券,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向当地投资者作出证券的要约前必须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及登记招股章程。

  至于英国及美国则近年就群众集资活动修订了法例,例如,美国国会在二零一二年四月颁布《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符合若干保障投资者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为股权群众集资在相关证券法例下提供了豁免,包括容许小型企业可透过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群众集资平台向一般投资者集资。但据了解,为实施这些新措施的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英国就股权群众集资所作的规则修订,则于二零一四年四月生效,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容许企业透过群众集资平台向符合若干财务状况的散户投资者集资。

  在内地,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核准。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群众集资进行融资的中小企业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群众集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就此,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并正进行谘询,目标是明确规定股权群众集资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对有关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二)及(三)我们并无有关在过去三年群众集资活动及其集资总额的资料。

  我们一直有留意群众集资活动在香港的发展。不过,我们亦注意到群众集资活动所涉及的潜在风险,例如,国际证监会组织在二零一四年二月发表的相关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就通常投资于新成立的项目或业务的股权群众集资而言,新成立的项目或业务在成立首五年内有一半机会倒闭。

  财政司司长在二零一五至一六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提出成立督导小组,与业界、科研和监管机构共同为推动香港成为金融科技中心进行研究。我们会尽快成立督导小组进行相关研究,包括与群众集资有关的议题。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