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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海岸公园捕鱼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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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贤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一九九五年《海岸公园条例》(第476章)订立以来,政府已先后将海下湾、印洲塘、沙洲及龙鼓洲,以及东平洲划定为海岸公园,以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为管制海岸公园内的钓鱼和捕鱼活动,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按一九九六年制定的《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规例》(第476章,附属法例A)的规定,实施海岸公园捕鱼许可证(许可证)制度。根据该制度,只有真正的渔民和通常居住在海岸公园附近的村民才获签发许可证,在有关的海岸公园内钓鱼或捕鱼。近日有渔民向本人反映,渔护署审批他们将许可证传承给下一代的申请时往往过于严格,他们估计获准在海岸公园内作业的渔民数目在未来数十年会大幅减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上述规例实施至今,渔护署处理渔民申请将许可证传承给下一代的具体情况;及

(二)会否检讨许可证的传承政策,包括考虑将已去世的渔民的许可证在无经申请的情况下自动发给其后人,以确保捕鱼业得以世代传承下去?

答覆:

主席:

  海岸公园范围内禁止进行钓鱼或捕鱼活动,但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有权根据香港法例第476A章《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规例》第17(3)条,以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总监)身分酌情向真正的渔民,或向通常居于相关海岸公园附近的人签发捕鱼许可证。署方也成立了捕鱼许可证工作小组,就发出捕鱼许可证的标准及指引,并就有个别特殊情况的个案,向总监提供意见。

  根据现有安排,海岸公园捕鱼许可证一般不能传承或转让。渔护署如接获申请传承许可证的个案,将提交有关申请予捕鱼许可证工作小组以作讨论和个别考虑。如果申请人提出合理原因(如:持证人已身故、或持证人健康欠佳或年纪老迈等而未能继续捕鱼),工作小组会慎重考虑申请人申请传承的理据,以决定会否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向总监建议酌情处理有关传承申请。

  自上述规例实施至今,即在一九九六至二○一四年期间,渔护署共接获17宗传承申请,大部分个案均获得接纳,惟六宗申请被拒。拒绝有关传承申请的主要原因是:(一)申请人不是该捕鱼许可证的授权人(注:授权人乃获授权协助持证人捕鱼)或一直以来并非以捕鱼为生;及(二)该捕鱼许可证已失效多时。

  环境局已收悉渔民团体要求检讨海岸公园捕鱼许可证传承安排的意见。环境局及渔护署已积极研究有关建议,初步认为可考虑优化现有安排,适度放宽海岸公园渔民捕鱼许可证的传承规定。但有关建议仍需作进一步谘询及讨论。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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