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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取得荣丰工业大厦2字楼1号工作室及2字楼2号工作室封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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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宇署今日(三月十七日)宣布,为加强针对工业楼宇内的违例住用分间单位的执法行动,以保障公众及住户的安全,屋宇署今日已向区域法院申请并取得封闭令,封闭新界荃湾沙咀道40─50号荣丰工业大厦2字楼1号工作室及2字楼2号工作室,以便屋宇署安排政府承建商清拆该工作室内及其平台的僭建物,并中止其住用用途。

  在取得封闭令后,该署曾在警务人员协助下尝试封闭有关单位,由于有关住户未有另觅居所,建筑事务监督因应有关特殊情况,延迟执行封闭令,让有关住户安排搬迁事宜。屋宇署表示,会于短期内执行封闭令,着令有关处所占用人全部迁出,以便该署安排政府承建商清拆该处所内的僭建物。

  该署强调,工业楼宇改作住用用途会对住户构成严重的消防安全风险,而加建的间隔墙亦可导致楼宇内的走火通道不足。为保障公众安全,该署有必要对有关违规情况作严厉执法。

  位于新界荃湾沙咀道40─50号荣丰工业大厦于一九八○年三月获发占用许可证(入伙纸),连地下共二十七层高。根据楼宇原来的批准建筑图则,该楼宇的设计和建造只拟作工业用途。该楼宇是屋宇署「分间单位大规模行动」的目标楼宇之一,根据该署早前视察所得,有关工作室及其平台所搭建的僭建物分别被非法改装为九间及十二间分间房间(「劏房」),并由原来的工业用途非法更改作住用用途。

  屋宇署于二○一二年曾分别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及第25(2)(b)条向有关「劏房」的业主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中止将该工业楼宇用作住用用途,并拆除有关违例僭建物并按照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图则还原受影响的楼宇部分。该署已于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四日为有关的违例住用分间房住户进行登记,以及协助合资格的住户申请由关爱基金提供的一次性搬迁津贴。根据记录,上址共有七个合资格的住户申请,而有关的津贴已在二○一二年底开始发放。

  由于业权改变,屋宇署于二○一三年七月,分别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及第25(2)(b)条向有关「劏房」的新业主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中止将该工业楼宇用作住用用途,并拆除有关违例僭建物并按照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图则还原受影响的楼宇部分。由于业主在命令指定的期限过后仍未遵从命令,该署已检控有关业主,有关业主分别于二○一四年一月及四月被法庭判处有罪,各被罚款二万余元。由于有关业主被法庭定罪及罚款后,仍不进行任何所需工程,该署随即进行第二轮检控,聆讯已在二○一四年十二月进行,有关业主在法庭上认罪,现正等候法庭作出裁决。

  同时,屋宇署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在上址当眼位置张贴「拟申请封闭令通告书」,列明该署拟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向区域法院申请封闭令。该署亦于二○一五年一月就上址的取缔行动发出新闻公报,并逐户派发「拟申请封闭令通告书」副本。其后该署再于二月在上址张贴通告,表明本署承建商在封闭令执行后会随即展开清拆工程,故此所有住户必须于区域法院颁发封闭令当日(即今天)或之前迁出,及把所有私人物品搬离上址。

  在现行政策下,迁离居住在工厂大厦或私人楼宇内的违例住用分间单位的居民须要自行另觅居所。当屋宇署执行有关命令时,有关单位业主或出租人应该与受影响的住户商讨有关租约事宜,以便住户可以尽快安排搬迁事宜。

  驻屋宇署社工队已于二○一四年十月开始进行家访,向住户讲解屋宇署的执法行动,及为合资格的住户作适切的转介服务,并鼓励受影响的住客在限期前自行寻找合适居所搬迁。

  政府一贯政策是确保不会有人因当局的执法行动而无家可归。倘若有住户经有关部门获核实因为今次的行动而导致无家可归,将会被转介入住房屋署位于屯门的宝田临时收容中心。

  屋宇署与房屋署、社会福利署及民政事务总署一直保持紧密联系,亦会联同上述部门根据受影响楼宇居民的资格提供适切的援助。该署重申,受有关执法行动影响的居民,包括已透过公共房屋(公屋)轮候册申请公屋的人士,将不会因行动而获提早编配公屋。

  屋宇署提醒,任何人如果成功获发关爱基金提供的搬迁津贴,将不可再次申请该计划提供的搬迁津贴。此外,该署亦会备存已向有关居民发放搬迁津贴的工厂大厦的地址,日后搬迁到同一大厦的住户,将不可申请此搬迁津贴。津贴计划的详情已上载至关爱基金(www.communitycarefund.hk/b5/assistance.asp)及屋宇署(www.bd.gov.hk/chineseT/services/index_RAS.html)的网页供市民参阅。

  屋宇署再次提醒工厂大厦的业主不要将其单位非法更改作住用用途,并警告违反有关法例或不遵从法定命令的业主可被检控。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发出的清拆命令或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5(2)(b)条发出的中止命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就清拆命令而言,最高刑罚可处罚款港币二十万元及监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二万元;就中止命令而言,最高刑罚可处第5级罚款(目前为港币五万元)及监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五千元。

  此外,为其自身安全着想,工厂大厦「劏房」的住户应尽快迁出有关单位。而其他人士亦不应计划在工厂大厦内居住。任何正在安排租务事宜的人士亦应查询单位的原先批准拟作的用途,不可以租住只供作工业用途的单位。准租户如对楼宇的原先批准拟作的用途有所怀疑,便应留意楼宇的名称、所在区域,以及处所的内部设计,并在有需要时透过土地注册处的查册服务或屋宇署的「百楼图网」系统查阅有关楼宇的占用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图则及其他相关资料,以核实有关处所原先批准拟作的用途。



2015年3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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